昊强东吴论坛第四讲:非法人组织与民法的第三域——民法总则相关规定错误论之别解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11-16浏览次数:729

2018年11月14日晚,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应邀在东吴大讲堂为我院师生作了题为“非法人组织与民法的第三域——民法总则相关规定错误论之别解”的讲座。我院方新军院长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徐国栋教授是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曾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60余篇。著有《中国民法典研究:徐国栋卷》、《绿色民法典草案》、《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律研究》、《民法总论》等多部著作。 

讲座在方院长的介绍后正式开始。

首先,徐教授进行了破题,指出本次讲座所讲的非法人组织是公民的精神结社,这是浩大的非法人组织范畴中的一种类型,是民法总则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的制度。而第三域是指精神需求的满足关系。

接着,徐教授论述了非法人组织是落实精神结社还是落实经济结社的问题,他探究了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指出德国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是无权利能力的非经济结社。同时指出,东德的结社法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德国人理解的社团及其运作。随后,徐教授对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分析,对民法总则中相关的四个问题做了探讨,一是非法人组织是否应当登记,二是非法人组织的存在区域,三是我国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性,四是让我国的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妥性,并对以上问题的否定评价、错误来源等做了总结。接下来,徐教授为我们分析了非法人组织是社团还是协会的问题。他认为把association翻译为社团法人是不正确的。他通过深入探究德文和拉丁文的词根,综合比较各国的民法典,认为应当理解为协会。并提出协会的四大要件为:章程、开放性、成员大会以及出资。

随后,徐教授探讨了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消极性,指出非法人组织是一个剩余概念,从经验的角度总结了各国或各情况下被视作非法人组织的团体。他还分析了所有的非法人组织在民诉法中的会师,并说明民事诉讼法并不关心不同类型的非法人组织的特性,仅关心它们能否作为一个个体起诉应诉,法人概念本是为了满足诉讼便利的需要打造的。接下来,徐教授对我国法中的结社自由表现做了总结,其中包括《民法总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社会团体、单位内部社团和准政党组织,并对其中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徐教授对本次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比如,他认为非法人组织不见得都要规定在民法总则中;现有的非法人组织条文在民法总则中进入民法典时可并入法人章,或只保留一个准用加但书的条文,按照处理买卖与互益关系的做法;把社会团体四个字扩充为一个包含若干条文的制度,改消极表达为积极表达:精神追求型非营利组织;对于未来的非法人组织,宜采用宽松的设立程序;以及应当把非法人组织这一消极概念转化为积极概念等。

在徐教授的讲话结束之后,方院长对本场讲座进行了精到的总结,同学们也纷纷向徐教授提出了对相关问题的自己的疑惑或看法。其中一位同学就网络信息时代下的新型非法人组织,如各种微信群的存在的合理性,及发展前景的问题提出了疑问,探讨之后,徐教授认为这是在新时代中对原有规定如何适应的问题,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并对这位同学的创新性提出了赞扬。

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落下了帷幕。


(供稿:余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