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62讲——“企业合规”三人谈:检学企的不同维度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1-11-05浏览次数:1466

11月3日晚,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62讲“企业合规“三人谈:检学企的不同维度”在王健法学院B201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讲座邀请了苏州市检察院第四监察部朱林林主任、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和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资深合规官李一航作为主讲人。王健法学院党委书记吴江出席讲座并致辞。王健法学院企业合规与监督评估中心陈珊珊主持,吴俊副教授、蔡仙老师、邵聪老师参与与谈。

 吴江书记对中心的成立表示祝贺,对参加讲座的线上线下来宾和各位老师同学表示欢迎和感谢。他简要介绍了王健法学院刑法学科的发展情况和研究特色,表示,中心紧贴司法实务,以企业合规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他对中心下一步发展提出抓好队伍、推出成果、做好服务、努力培养等四点期待,并祝愿中心为企业合规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作出更大贡献。          

接着,李晓明教授对合规概念的泛化及新范畴——组织合规的确立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许多年来,合规概念的泛化达到惊人地步。不仅在称谓上的不同与争论,如企业合规、刑事合规、管理合规、法律合规、商贸合规、银行合规、行政监管合规、反制裁合规等,并具有日益国际化的趋势。合规还存在与其他相关工作及其部门的混同,甚至合规确能包揽一切或“一手遮天“,大有代替一切管理或法律的趋势,包括与企业的法务部门、内控部门、风管部门等的关系处理。甚至在论及合规基本规范畴时触及单位或企业的一切行为,大到宏观管理、中观布局,小到微观操作、合同执行,漫无边际,无所不包。讲座从合规的最早渊源进行梳理,廓清合规的基本概念与范畴,提出”组织合规“的新范畴。

 李教授从“合规”的渊源及其最初称谓:合规计划、“合规”的内涵及其范畴界定:企业合规、”合规“的初始及其一般内容:行政合规、“合规”的关键及其核心内容:刑事合规、“合规”的实质及其最高形式:组织合规五个方面来讨论。关于合规的渊源,一种观点是说,与英国对外扩张和金融输出有关。另一种观点是,早在1998年9月巴塞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发布《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应当说这是较早的银行合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还有一种观点是,“合规首先发端于美国的企业管理,目前已成为全世界企业的治理方式。”综合梳理以上观点,能得出合规或许和英国、美国有关,也或许与银行管理有关,还或许与反垄断有关。

对于“合规”的内涵及其范畴界定,李教授提出“合规”是一个舶来品,其英文词汇“compliance”的名词原意是“遵循”,动词原意是“遵循命令和规则”。德国学者齐白认为“合规计划规定的是一种对——首先是法定的,有时又是伦理的或其他的——预定目标的遵守程序”。故从其要义看,“合规”是服从经官方程序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从其释义看,“合规”更应强调的是主体对权威命令的服从,而非对与其他平等主体所缔结的合同的履行,这也正是“法律执行”或“合同执行”与“企业合规”的根本区别。

针对“合规”的初始及其一般内容,李教授提出行政合规即行政监管合规,并引用了学者田宏杰的观点:“行政监管合规是指行政监管机构针对那些违反行政法律的企业,所确立的以企业合规换取宽大行政处理的法律制度。在那些建立了行政监管合规机制的国家,对于已经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违法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与其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违法企业可以因此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在所有的合规计划中,相比较而言,刑事合规是最抢人眼球的,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可以说是法律长河中最后一道堤坝,因而人们也无比重视,而不能轻易受到处罚。但从不轻易受到刑事处罚的目标角度讲,行政合规才更具魅力和特色,因为只有挡住这道堤坝才能使刑法这道堤坝万无一失,故行政合规才更具实用性和安全性。而从效益理论来讲,行政合规也更具效能和利益性。尤其对签署行政和解协议的违规企业或单位来讲,根据合同中设置的整改考验期,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在督促其配合调查和自我披露的前提下,采取改措施大合规和整改力度。

而对“合规”的关键及其核心内容,李教授认为刑事合规侧重的是对企业刑事风险的防控, 区别于企业大合规的概念。在不能期望企业所有环节、业务全部做到合规的情况下,最首要最起码要做到刑事方面的合规,因为这是企业最后底线或红线,否则企业或企业家将面临着“灭顶之灾”。所以,刑事合规是企业最起码要做到的合规,其他合规可以做不到,而刑事合规不可少。这也就是在“企业合规”的大背景下“刑事合规”的突显性,以及不可或缺性和必要性。

对于组织合规,李教授解释道“企业合规" 和“刑事合规”都具有组织性特征,因为就主体而言企业本身就是一种组织,就内容而言“刑事合规”解决的就是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性的合规问题。然而,在我国合规理论研究中并没有提出“组织合规"的基本概念与范畴,这是一种遗憾。李教授认为,组织合规是相对于个人合规而言的,后者是指某个人或组织中的个人行为符合国家或国际社会认可的规范、准则或标准,前者是指一个单位或组织的运行、管理或集体行为符合国家或国际社会认可的规范、准则或标准。组织合规有广狭两义之分,广义是指全人类的社会组织的合规,包括国际社会、各个国家、跨国公司,以及一个具体国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一切行业或社会组织符合国际条约、公约和各个国家法律规定、行业标准、单位和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等的运行体系与过程。狭义是指某一国际社会组织、跨国公司以及某一国家或单位的合规, 包括某一国际行业组织、跨国公司以及国家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运行符合国际公约、交易规则与标准、国家法律和企业、事业单位章程、管理规范和职业道德操守等的运行体系与过程。

随后,朱林林主任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和探索进行了分享。朱主任表示:当下检察院就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进行了缓刑、量刑建设,并且以机制建设为基础、以案例打造为核心、以事前合规为补充为工作准则。同时,检察院牵头完善了五个方面的配套措施,分别是制定合规监管人遴选管理办法、制定合规有效性审查工作办法、制定巡回检查工作办法、制定第三方监督评估经费管理办法和制定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办法。朱主任还以“A化机公司及王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为例,说明了检察院打造典型案例、加强实践运用的工作方向,并将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整体合规建设。当然,检察院目前仍在摸索事前合规、深化试点成效。最后,朱主任就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程序衔接、“放过企业,严惩企业家”的借鉴意义、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企业合规从宽的接受度、合规时间与办案期限的冲突、第三方监管组织的人员范围和费用这七个方面留下了问题,供与会者思考和分析。

接着,李一航合规官对西门子以管理层职责为核心的合规体系进行了介绍。西门子公司持续改进公司的合规体系,以适应国际业务不断变化的要求,建立了“防范——监察——应对”的西门子合规体系,要求明确的角色和职责、合规尽职调查流程规避商业伙伴的合规风险、项目全周期合规风险管理。

最后,三位与谈人分别就企业合规问题和本次主讲人的内容分享了自己的观点。讲座随后圆满地落下帷幕。

在本次讲座中,三位主讲人观点鲜明、角度多样、讲述生动详实,三位与谈人也就相关问题展开了分析和讨论,与会者都受益良多,同学们依然积极地开展了提问、互动。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正式结束,让我们期待下一场学术盛宴!

                                                      (供稿人:王珊珊 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