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十八讲):夫妻一方婚后“共同从事工商业”所负的债务研究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1-11-15浏览次数:1496

11月3日下午,“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十八讲在王健法学院东吴大讲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我们邀请到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学军教授,为我们带来了题为“夫妻一方婚后‘共同从事工商业’所负的债务研究”的讲座。江苏省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杨女士应邀来到讲座现场,担任本讲主持人。

徐杨女士率先致辞。她简要介绍了张学军教授,并代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全院师生对张学军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与敬意。

本次讲座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张学军教授阐释了“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之解释的问题的提出。张教授介绍了所得共同制的适用国家、成分构成,指出在当代中国,夫妻法定财产制接近所得共同制,由归属制度、管理和处分制度、债务制度、清算制度四项成分构成,而管理和处分制度的法定配置方式并未得到明确规定。张教授提出,为了防止夫妻一方滥用管理权、处分权、共同债务缔约权,在判断夫妻一方是否为了夫妻共同利益上,中国法应该借鉴客观的标准。“《中国民法典》准立法解释”指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所负的债务。”即对其中的“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展开解释。

第二部分中,张教授阐释了工商业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首先是对外国法律的考察,介绍了法国、葡萄牙、美国加州的立法。其次提出了“《中国民法典》准立法解释”所称的“工商业”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其理由一是“农业”已被涵盖,二是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已经“放宽了经营范围”。

第三部分中,张教授阐释了“直接受益的工商业”应被《中国民法典》承认,“间接受益的工商业”应被《中国民法典》摈弃。“工商业”以是否可以带来直接利益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受益的工商业”和“间接受益的工商业”两类。首先是 “直接受益的工商业”。依据当代西欧国家、美国部分州的法律,分为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两类。在非法人企业中,在对比较法上的制度进行介绍之后,张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准立法解释”所称的“工商业”应该包括无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即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两户”。在法人企业中,张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准立法解释”所称的“工商业”应该包括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其次是“间接受益的工商业”。依据当代西欧国家、美国部分州的法律,其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且登记方配偶对于公司转借。第二类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且登记方配偶担任经理、提供保证。第三类是夫妻一方担任准雇员或雇员或经理且提供保证。第四类是夫妻一方担任股东、经理且提供保证。张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不应借鉴此四类立法,并提出了相关的论证理由。

第四部分中,张教授阐释了“共同从事”既包括夫妻一方从事,也包括夫妻双方从事。“共同从事”可以分为夫妻一方从事和夫妻双方从事。在对外国法律的制度分析之后,张教授认为,“共同从事”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的理由如下,一是夫妻一方经营有利于企业的成功。二是夫妻一方经营有利于“防止并未参与夫妻共有企业管理的配偶一方令人讨厌地干涉、保护只与管理方配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三是夫妻一方承担诚信义务。“共同从事”包括夫妻双方从事的理由如下,一是夫妻双方经营有利于企业的成功。二是夫妻双方经营有利于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讲座结束后,徐杨女士对今天的学术报告进行了总结,并代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和我院师生再次表达了对张学军教授的感谢和敬意。至此,本次讲座在一片热烈掌声中完美落幕。

 (供稿:钱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