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63讲——自污求废与知假买假案件的三种解决比较论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1-11-19浏览次数:1689

11月15日晚,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63讲:“自污求废与知假买假案件的三种解决比较论”在我院东吴大讲堂顺利召开。本次讲座邀请到了厦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学习培训师资库指定专家徐国栋教授作为主讲人,由我院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  。

本次讲座重点围绕知假买假案件在我国和国际司法实践中解决方式的争议展开,徐国栋教授广泛搜集资料,考究各国的法律条纹和司法判例,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自污求废”一词正是由徐国栋教授首先提出,为了向同学们通俗易懂地解释这一词汇和禁反言规则,徐教授以故事为例:

一是萧何功高盖主,通过多买田地以“自污”,少抚恤百姓、自损名声以“求废”,百姓拦路向高祖控诉相国。高祖反而放心,萧何由此得利;二是古罗马的一名父亲将女儿解放,后为了继承女儿的遗产,以程序有瑕疵发动解放无效之诉以“自污”,从而摧毁其女儿的订立遗嘱资格以“求废”,父亲由此得利。

随后,徐教授将大家带入到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分享了“2006年12月城市居民购买农民住房被卖家诉请合同无效恢复原状案”,通过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不同判决,徐教授更加深刻地阐述了自污求废的法律定义及对之的司法态度,进一步加深了听众对禁反言规则的理解。

同样地,徐教授也对“知假买假”的定义以故事方式进行了讲解。通过1993年何山购假画打假的故事和王海等职业打假人的经历,徐教授引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首创的“退一赔一”制度,并指出其条文中不见法官裁量,自动赔一的规定是一种“自动售货机式”的规定。

紧接着,徐教授对于“赔一是惩罚性赔偿金“这一学界观点进行了解释,徐教授旁征博引,通过《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和1873年美国新罕布尔州高等法院法官福斯特所强调的民刑分离观点,引发了同学们的思考。

其后,徐教授指出了自污求废和知假买假两者的共同点,即出尔反尔。自污求废案件的出尔反尔性质不言自明,很显然,一个通过规避某项法律得利的人再回到遵循这一法律是出尔反尔的。而对于知假买假,徐教授严谨地指出其分为两个阶段,其一,这一阶段的知假,有欺诈而无受骗,即买卖是诚信合同,如果知假,就不应买,而应举报投诉,这一阶段的购买者认可了标的物为真货,受骗的情形除外。其二,执假求赏,即王海等职业打假人的买假打假行为。徐教授深刻地指出了其一与其二之间的矛盾,并揭露了消保法和民法,基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冲突。

然后,徐教授追本溯源,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修法诚信的解决方案。所谓诚信原则的修法功能,指在个案中,适用具体法规则在结果上违反社会正义时,不适用该具体法规则而改用诚信原则裁判。他指出以梁彗星为代表的我国学者早就接受了诚信原则的修法功能。理论付诸立法,梁彗星主持的《<合同法>建议草案》第6条第3款规定:“法院于裁判案件时,如对于该待决案件法律未有规定,或者有规定而适用该规定所得结果显然违反社会正义时,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徐教授风趣地将自污求废案件中恶信当事人往往援引一个法律攻击一个曾被自己规避的法律的行为比作两个法律在互相打架。他随即援引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余议纪要》地内容,即:人民法院要充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裁判手段制裁不守信用一方,保护诚实守信一方。对于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要认真分析其是否属于“恶意抗辩”,不能草率支持。裁判结果不能让失信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以此,徐教授向大家强调了修法诚信的原则。

对于权利滥用的解决方案,徐教授讲解了夏昊晗老师在《法学》发表的《诚信原则在“借违法无效之名毁约"案型中的适用》一文,在“借违法无效之名毁约”案型中,如果认定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将产生难以忍受的不利后果,则可以在比较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禁令的规范目的和社会公利益,认定主张无效一方之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从而构成权利滥用。但同时徐教授也表达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权利滥用和制度滥用的用词准确性仍然值得商榷,且美中不足的是,夏昊晗老师似乎对以禁反言原则来解决同样问题缺乏考虑,而该原则在国际“软法”中发展得如火如荼,大有脱离诚信原则独立的趋势。而且有关的文献汗牛充栋,与我国知网中无一篇切题文献的状况形成了对照。他对此表示十分遗憾,并希望本次讲座内容可以进行这方面的空白填补。

其后,就禁反言的解决方案,徐教授作出了极为丰富的论述。他指出阿佐等法学家对禁反言规则其实早有提炼,在其《短论集或法的一般》一书中阿佐从乌尔比安的法言出发,打造了“在第一个案例中不许某人出尔反尔”的表达。阿佐还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情形进行了研究。如果前行为和后行为都是合法的,当然适用禁反言原则。如果前行为是不合法的,则看违反的是法律的明示规定还是一些手续上的要求。违反前者的,不适用禁反言原则,违反后者的,则适用之。在阿佐之后,阿库你修斯和巴托鲁斯阐述了禁反言原则,格劳修斯和普芬道夫等思想家也对之进行过论述。

徐教授也指出法典编纂运动中,禁反言规则曾遭到冷落,他通过引用《德国民法典》第226条,《巴西新民法典》第187条这些并不那么贴切的条文,证明了该原则的表述太过宽泛,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是遭到其冷落的原因。但徐教授同时也发现了《意大利民法典》的例外,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包含丰富的禁反言条文,通过对大量条文的研究和解读,他大胆地提出了可能由于《意大利民法典》采用职团主义,放弃了区隔立法和司法的权力分立理论,才较多地考虑了禁反言问题。

由于对规定禁反言必要性的再次发现,一些早期的民法典在这方面纷纷补课。法国最高法院民一庭于2005年把禁反言原则引进到法国法中。此后,该原则在法国就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德国则把禁反言原则包纳在其权利失效制度中。但是,丹尼斯·所罗门则把禁反言与权利失效并列为诚信原则的子原则,把前者主要看作对信守“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戒条的支持。在徐教授看来,在禁反言与权利失效两个制度的关系上,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徐教授同时指出当今学者们正致力于跨国软法对禁反言规则的确立,并且已经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指导原则》等文件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当然,徐教授对于这一规则的适用也进行了补充说明,他强调指出:民法并非在一切场合都禁反言,诚信原则与禁反言为母子关系,独立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徐教授留意到,知假买假问题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独有性。在《意大利刑法典》得以反映,意大利等许多外国国家直接将买假作为窝赃罪入罪并打击,这与我国的窝赃罪有显著不同。

在最后,徐教授又回归到了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放恶制恶不良后果进行了警醒,反对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对2018年发生的“青岛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反思,他深刻地提出法律规定是用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正当的权益,其目的并不是让消费者利用进行获取暴利。

徐教授对讲座总结到,他希望诚信原则理论能够在实践中出现新发展,也期待着禁反言的相关研究能够在中国得到进一步探索和发展。

在讲座的尾声,方新军教授结合自身的经历对徐国栋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个性化的解读和精炼的总结,同时也表示自己受益匪浅,收获颇多。徐教授也热情地解答了同学提出的关于禁反言规则的相关问题,并对同学们提出了期望和勉励。

徐教授的讲座内容丰富,观点新颖,在场同学和嘉宾也和徐教授展开了热情互动,交流观点。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落下帷幕,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场学术讲座!

(供稿人:朱周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