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202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1-11-30浏览次数:2135

11月28日上午,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202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召开,本次会议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承办。因疫情防控要求,本次年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同步进行,线上有140余人参会,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0余位法官集体参加了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鹏教授主持并作开幕致辞。首先,张鹏教授分别介绍了与会人员,并对于业界同仁一如既往地关心与支持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的热情表示了诚挚的感谢。随后,他回顾了江苏省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对促进我国担保物权法制进步、促成理论研究深入所做出的贡献,并寄语研究中心的发展宗旨是放眼世界、紧跟实践,及时反馈并致力于完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缺漏,为商事担保交易发展做出卓有意义的贡献。

研讨会第一阶段为学术理论报告,该部分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包刚主持。

本阶段第一位报告人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特聘教授、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主任董学立教授,他以“《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立法纠结”为主题展开报告。他以担保物权法的立法理论基础切入,通过横向比较各国担保物权立法规律与纵向回溯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史演变,清晰地梳理归纳出担保物权法的三种立法理论:结构形式主义、结构功能主义以及结构一元主义。在此基础上,董学立教授进一步分析并阐述了我国担保物权法所采用的所谓结构功能主义所表现出的三大立法纠结:“南辕北辙”、“贫富不一”和“杯水车薪”,这些立法纠结均出自于我国动产担保法独特的立法模式:“结构多元与规范多元”。最后,董教授指明我国未来立法完善担保物权法的最佳路径应是实施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一元与规范一元”立法模式,这是消除动产担保物权类型多元结构性立法缺陷包括“立法纠结”的根本途径。

本阶段第二位报告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同远老师,他以“动产担保法与民法教义学”为主题展开线上交流。首先,徐同远老师对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的现有规范进行了评估,认为我国担保物权法的现状是规范内部并未完全实现功能统一,所以仅能称为“三分之一的功能主义”。接着,徐同远老师原创性地提出了民法教义学对完善动产担保制度作用的论点,分别从“以新贷还偿旧贷的担保法教义”、“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认定标准”以及“保理合同的客体及其性质的辨析”等问题展开论证,文不加点、条理清晰。最后,徐同远老师论述了担保物权立法上所谓美国法的功能主义与德国法的功能主义主要是在法律渊源上表现出不一致,但二者在实现效果上殊途同归。并认为如何处理立法继受与理论继受之间的错位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并指出最终应当实现教义学的封闭性特征与英美法实用主义的互补融合。

本阶段第三位报告人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运杨老师,他以“购置融资担保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进行线上报告。首先,李运杨老师认为《民法典》第416条应置于购置融资担保的背景下才能更好地理解。购置融资担保是国际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担保类型,它用购置物本身担保购置款债权的实现,其优势在于无须借助于其他担保物即可实现购置融资的目的,对担保物不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他阐述了购置款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必须由担保物和所担保债权这两个要素构成,只不过购置款抵押权对担保物、所担保债权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特殊要求。最后,李运杨老师深入细致的论述了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顺位的合理性以及超级优先顺位的要件。

研讨会第二阶段为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讨,该部分由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彬先生主持。

本阶段第一位报告人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孟涛先生,他从审判实践中的一则疑难案例引入,就案例中关于连带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实践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分析路径等问题提出了新颖深刻的洞见。

本阶段第二位报告人是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连义先生,他在线上分享了审判实践中保证债务从属性问题所衍生出的诸多司法难题,并提出了自己深入思考后的解决路径。

两位报告人发言结束后,五位评议人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真知灼见。第一位评议人是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包刚先生,他回顾了自己承办的一则承诺清偿部分债务的案件,分别评述了“债务加入说”、“保证责任说”以及“违约责任说”三种解释路径的利弊,说理充分、发人深省。第二位评议人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江苏省法学会担保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同远老师,他从意思表示解释的切入点展开思考,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进行了界定与区分;并认为刘连义法官提出的问题极具讨论价值,指出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并将保证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做法违背了保证债务从属性的特征,应当从自然债务角度思考结论。第三位评议人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江苏省法学会担保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运杨老师,他细致地分析了债务加入与保证责任在构成要件上的共性与区别,并结合案件发表了看法。第四位评议人是山东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尚玉龙先生,他高度赞扬了孟涛法官所提出疑难案件的意义,指出这类纠纷的确在实务中屡见不鲜,审判实践的做法也是各有不同,并认为应从维护法治安定性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进行路径选择;此外,他还就将保证人纳入失信名单的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看法。最后一位评议人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担保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鹏教授,他介绍了《九民纪要》中的相关观点,认为几种解释路径各有其合理之处,应当从探究当事人主观真意的角度考虑解决实际问题,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应当赋予承诺清偿协议以效力,无须进行多余的制度定位与路径权衡。

会议闭幕式由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鹏教授主持并作总结发言。张鹏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由理论研讨与实践问题两部分交相辉映的特色,并再次对与会同仁的大力支持表示由衷感谢。他表示,江苏省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将继续秉持理论探索与服务实践的工作宗旨,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实务研讨,与业内同仁共同协力、携手并进,以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供稿人:秦琛 2020级民商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