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师生提出的备案审查建议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重视并入选2021年度全国十大宪法事例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2-01-05浏览次数:1476

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无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且该规定在《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后依然得到了保留。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与《母婴保健法》第12条的规定是冲突的。

自2019年上半年开始,程雪阳教授指导伍智、姜钰卓等我院2名硕士研究生和5名本科生组建了课题组(以下简称“苏大法学院课题组”),集中研究如何处理上述法律冲突问题,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之后,该课题组又花了一年时间研究和分析《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对该领域相关法律冲突带来的影响。最终在2021年5月6日,该课题组以快递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

(程雪阳教授与课题组部分成员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备案审查时拍照留念)

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题为《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2606f90a45b1406e9e57ff45b42ceb1c.shtml)

该报告对“苏大法学院课题组”提出的备案审查建议给予了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该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关于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不一致。我们审查认为,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我们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2022年1月4日,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发布的公告,“苏大法学院课题组”所提出的“婚前医学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建议”选入“202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在1月4日下午举办的“202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王贵松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秦奥蕾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弘弘教授先后对该宪法事例进行了精彩点评。(参见202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pfN3_5wcol7T9yo8SJkdLw)  

据程雪阳教授和课题组的同学们介绍, 2021年5月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提交的备案审查建议只是该课题组的成果之一。除了该审查建议之外,该课题组的硕士研究生伍智同学还在该领域完成了一篇硕士论文,并顺利毕业。本科生姜钰卓、高洁、陈灵、卢洁、谈天等同学完成的相关调研报告,于2021年1月获得了苏州大学校级挑战杯二等奖。另外,课题组以《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合法性反思及制度重建》为题,撰写完成的专项研究报告,也于2021年12月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办的《备案审查研究》2021年第2期刊登。




该课题组的同学纷纷表示,通过参与程雪阳教授指导的这一科研项目,自身的科研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程雪阳教授也表示,科研育人是培养学生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方式,未来其会继续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法学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