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行政法秩序下的行政批示行为研究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12-10浏览次数:647

主 题:行政法秩序下的行政批示行为研究

主讲人: 王学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导

主持人: 黄学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导

与谈人: 

杨海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荣休)

王克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导

程雪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导

施立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时间:2018年12月12日(周三)18点30分 

地点:王健法学院二楼大会议室(B201)

主讲人简介:

王学辉,男,1965年生,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教授、行政法专业和监察法方向博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市法学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国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重庆市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社科基金评委,最高人民法院特邀执行专家,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治政府建设、监察制度。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司法部项目1项和省部级重大项目2项。公开出版行政法著作8部,公开发表法学CSSCI论文50多篇。多次获得国家级和省部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本次报告的主要内容:

把“批示”告上法庭,行不行?“行政批示”在中国由来已久。各级官员的批示在处理各种问题上的“决定性作用”已然是中国政治的一部分。基于行政批示的执行力,如果正确行使显然能够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灵活变通,但失范的行政批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行政批示作为行政机关权力运行中产生的行为,必须纳入到行政法的研究领域,有必要针对其特性提出相关的规制对策。当然,将所有的行政批示全部纳入诉讼范围,既无必要也不现实。但其中的“个案批示”体现出的个人权力时常超越法律的规定“外化”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可先将行政批示中的“个案批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行政法角度对批示行为的分析必然会对行政法现有理论比如行为可诉性理论产生冲击,从而将会促进行政法理论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