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生:法官员额制与法院人案矛盾之解决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6-11-10浏览次数:1489

会议纪要
主题:法官员额制与法院人案矛盾之解决
主讲:李玉生  教授、江苏省高院副院长
主持人:艾永明  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间:2016年11月2日晚6:30
地点:王健法学院B201大会议室

主持人艾永明老师: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有幸请来了江苏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教授来给我们做这次讲座,主题是法官员额制与法院人案矛盾之解决。下面掌声有请李院长。

◎主讲阶段:
大家好,今天给大家要讲讲法官员额制改革。员额制改革是一个目标,但是员额制改革以后我们怎么办?法院以后遇到一些新问题怎么解决?或者说一些老问题可能更加突出,我们要怎么解决?其中我主要讲一下人案矛盾的解决问题。还有就是我国现在主要法院员额制进展的一些情况。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进展与意义

(一)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的进展
1.依据:主要是2014年6月中央深改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7月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比例:39%,首批入额应留有余地,为以后年轻法官入额做保障
3.试点:第一批:上海、广东、吉林、湖北、贵州、海南、青海
             第二批:江苏、山东等
4.进展:首批基本完成,有的省份如海南、吉林等已全部遴选完毕,如吉林全省        93家法院一共遴选了2915名,湖北确定的首批入额比例为36%。
             第二批试点省份正在进行部分试点法院的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如江苏、 北京等,计划今年全面推开。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
1.建设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2.统一案件裁判标准
3.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二、案多人少怎么办?

实行法官员额制后,法官将面临更加突出的人案矛盾问题。以江苏法院为例,2014年全省法院受理案件近140万件,法官约10000名,人均审理案件约140件;2015年受理案件163万件,人均审理163件。实行员额制后,全省约有法官7000名,人均审理案件至少230件。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基层法院保留助理审判员或设立见习法官
基层法院的案件特点是数量多、难案少。助理审判员或见习法官协助员额法官办理大量类型化的简单案件,员额法官集中精力办理少量的疑难案件。在上级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法官遴选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一支稳定的员额法官后备队伍。

(二)加强审判团队建设,配备足够的审判辅助人员
1、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使书记员与法官的比例至少达到1:1,在现有条件下,书记员主要通过聘任制解决。
2、逐步为法官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让法官从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基层法院中可采用编制内或聘用制的法官助理,在高中级法院可采用聘用制的法官助理。

(三)充分运用现有的诉讼程序,实现繁简分流,切实做到案件快审,难案精审。就刑事案件而言,要充分运用简易程序,尽快确立速裁程序;就民事案件而言,充分运用简易程序,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就行政案件而言,充分运用刚设立的简易程序。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审判效率
1、将信息技术融入“立案、审判、执行”并实现连接。如:立案环节提供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实现卷宗同步数字化。
2、审判实现开庭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笔录的“三同步”;实现裁判文书的格式化等。
3、执行环节建立执行信息的数字化平台,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的联通和执行法院信息的互联互通。

(五)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在多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中央于2015年12月6日出台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切实发挥这一机制的实际作用,使得更多纠纷在诉前或诉外解决。

(六)促进全社会理性选择纠纷解决问题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纠纷,关键是如何解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培养理性解决纠纷的意识,学会妥协
2、依法解决纠纷,但是依法解决纠纷不等于全部通过诉讼解决
3、当事人之间协商、第三方介入调解、提交仲裁、诉讼等都是纠纷解决问题

◎交流阶段:

主持人艾永明老师:非常感谢李院长刚才的演讲,那么下面请各位同学就今天的话题提出问题,大家来讨论一下。

同学甲:刚刚听了您的讲座受益良多,在您刚刚提出的解决方案中,您有提出助理审判员或见习法官协助员额法官办理大量类型化的简单案件,员额法官集中精力办理少量的疑难案件。我也读过相关教授的文章,其中有提到法官员额制设立的内在要求在于增强法官的独立性。见习法官如果在出现问题后还要请求员额制法官,或者说出现问题相互推诿,那是不是不利于增强法官的独立性,与法官员额制设立的要求相违背?是否会影响公性力?

李玉生副院长:确实是有这方面的问题,但是我们要明确一个观点,凡事都有它的模糊地带。就是我讲的这种法官制度,特别是非法官转入法官,总有一个过渡阶段。如果让一个没有办过案的人,经过人大任命成为法官,他总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在任命法官之前设立,就是在任命法官之后设立。我不是说一定要坚持设立见习法官,因为之后《法官法》的修改能否把该制度确立还未知,今天主要是把它作为一个解决方案提出。我们总是想把事务区别的很清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困难的。还有就是我说的见习法官这类人,他们办案应该是在员额制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并不是他们完全的独立办案。有的人主张见习法官的办案材料必须经过员额制法官审核,因为他们没有署名权。但也有人主张要完全放任。现在这个制度没有完全进行,如果你认为影响公性力,我们可以让员额制法官来完成任务。当然,我主要从实际的可操作性来说你这个问题的。

同学乙:李院长,您好。刚刚您有提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问题。据我了解南京是作为速裁程序的试点城市之一,南京应该在您省高院的权责指导之下。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从速裁程序到现在的认罪认罚从宽,从2014年开始,经过两年的试点,江苏省在有没有取得一个很好的成效,能不能给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或者换个说法,比如诉前如何采取不起诉制度,在诉中如何建立一种专业化的办案模式?具体成效如何?麻烦李院长介绍一下。

李玉生副院长:这位同学非常关注前沿问题,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问题,是从2014年6月召开的全国人大进行授权的。全国18个城市,我们江苏省的南京市作为试点之一,从南京的两级法院,包括检察院跟公安都在试点范围之内。针对简单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一年,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以及处以拘役,罚金的刑事案件。采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由公安侦查之后,大概10天左右就能交由检察院起诉。检察院采取批量的起诉方式,把几个案件集中起来,一并提交检察院起诉。法院在7天之内,进行审理解决。这样就能提高效率,化解简单的刑事案件。南京市在这两年,大概每年能处理三千件左右之类的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20%至30%。这个试点目前已经到期,正在总结阶段。由两高向人大报告,人大要决定授权期满后对试点进行评估,如果合适,修改相关的立法,进入正式的法律;如果否定,就会停止。另外,速裁程序跟认罪认罚从宽,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刚刚授权,江苏依旧是南京作为试点城市。关于认罪认罚从宽跟速裁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我也在不断的思考,目前还不能给你一个准确的回答。

同学丙:李院长,我想问的是法官员额制改革,想要追求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官?跟咱们现有的法官产生有什么不同?其目的是什么?

李玉生副院长:法官员额制改革,是进行职业化建设。最主要的目的是选择一批有理想、有道德、有司法情操、有较高专业素养的法官。需要他们守住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不同的社会,人的理想是有差别的,社会需要有一批人去做这类工作。

同学丙:李院长,我想请问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江苏省南京市设立巡回法庭。这个巡回法庭的设立跟以后江苏省其他法院的关系未来将如何处理?请您回答一下。

李玉生副院长: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的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四个城市增设巡回法庭,目前还有诸多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巡回法庭法官的后勤保障工作就是有问题的。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属于地方法院,是地方法院的上级法院,不过一些跨区案件的解决可以直接由巡回法庭处理,主要在于就近解决矛盾纠纷。具体的方案还没有出台,可以时刻关注。

同学丁:李院长,我发现现在的解决方法都在提倡复杂问题简化解决,那么这个思路是否正确?就比如认罪认罚从宽,虽然简化了程序,但对于人权保障是否会弱化,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李玉生副院长:认罪认罚从宽,我认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咱们中国人凡事都讲究变通。在工作中,对被告人的认罪采取变通的手法,当然是在不强迫被告人的前提下。比如,就可以通过被告人的律师告知被告人,认罪之后,可以得到实体法跟程序法的实际利益,这可能更容易让被告人接受认罪。

◎简评:
艾永明老师:今天非常感谢李院长给我们做了一场非常精彩的讲座。他主要讲了几个问题:一是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一些状况;二是由于员额制改革所产生的人案矛盾的加剧;三是对于人案矛盾加剧解决的思路。这些问题,非常复杂,尤其是人案矛盾加剧问题。可能不光光是由法官员额制改革引起的,这个矛盾本来就存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凸显了这个矛盾,但根源并不在员额制改革上,值得深思。刚刚同学们提出了很多问题,可以看出同学们对于这类问题还是非常关注的。可能由于现在的身份不同,大家关注问题的角度也不一样。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解决方案,但是今天李院长给我们所讲的,分析的,应该说,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最新信息。相信对大家帮助极大,甚至说对我们同学以后方向的选择做了很好的启发。所以,让我们在这里向李院长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该会议纪要由2016级法律史硕士生王剑叶同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