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学术沙龙之八十三期纪要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12-17浏览次数:712

主题:《浅议中国古代监察官员之选任》

主讲人:钱秋濛(2016级硕士研究生)

时间:2018年12月13日18:30

地点:法学院二楼会议室B201


◎主持人方潇老师:

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法律史沙龙现场!我发现今天除了法律史专业的同学外,还有别的专业(法理、经济法、国际法)的同学也来了,非常欢迎大家的到来。今天是钱秋濛同学主讲,题目是《浅议中国古代监察官员之选任》,与上次的沙龙主题有相通之处,都和监察有关。实际上,古代监察官员的选任和现在相比有所区别,又有共性。通过今天的沙龙,希望能对古代监察官员的选任有个深度认识,同时也希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对当代的启示。

◎主讲人讲演阶段:

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主讲的题目是《浅议中国古代监察官员之选任》,内容主要分成四大部分,分别是选任的基本条件、选任方式的变迁、监察官员选任的历史评价和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一、监察官员选任的基本条件

有别于一般官员,监察官员的选任注重学识素养、个人品质和历练经验,同时也存在着任职回避和禁任规定,并且与取士之法有紧密的联系。

秦朝时,以武功大一统,重武轻文。到了汉代,推行察举,是古代官员铨选由尚武逐渐转向崇文的起点。至汉武帝时,“公卿大夫士吏斌斌多文学之士矣”。魏晋南北朝则以九品中正制度选官,门第高下成为任人标准。至唐朝,科举制度使得文化素养成为监察官铨选的一个实质性条件。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文学不单是文化上的造诣,而是同时兼备政治性,也是官员吏能的重要体现。

就监察官员的个人品质而言,则需要刚正清廉、直言敢谏、造福一方,典型的人物有包拯和海瑞。

至于历练经验,两汉时期监职多从官秩较高的资深官员中选拔,另外,品级不高之人成为御史也常见。唐代任监职须先是亲民之官。明代时一般进士及第后几无直接任命监察官的情形。至清,可选监职的官员大都了解民情且熟悉官务,又有在任至少两到三年的经验。

最后是任职回避和禁任规定,其中任职回避又包括了亲属回避和籍贯回避。东汉时期有三互法;唐代李德裕“元和初,以父再乘国钧,避嫌不仕台省,累辟诸府从事。”宋代规定,台谏官选任须回避宰执,宰相与执政之亲属一概不得担任御史,包括新任宰执时,其亲属以及由其荐举的在任御史均得改换他职;台谏长官与其属官不得有亲,新任长官对旧部与之有亲亦另派差遣以避嫌;御史与谏官也须避亲。清代基本继承明制,并另有规定。

接下来是籍贯回避的相关内容。唐时,士家大族突破制度在本地任职并不鲜见。到宋,回避法中的籍贯限制相当明晰,回避范围更扩大到路一级,神宗以后,任职地有田产者也不能选任。明朝,“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到清代,在考选与荐举时,就杜绝主考与评卷工作由本地籍贯官员担任和官员荐举同乡的情况发生,另外,各地的督抚等监职均不可交由本地人,若官员曾寄籍某地,也包含在回避的范围内。

最后是禁任规定,包括年龄限制和有犯公私之过者不用。对监察官员的年龄限制为三十岁到六十岁之间。同时,另有规定有犯公私之过者不用。

二、选任方式的变迁

(一)从察举到吏选。汉初时多以诸侯,有军功者,贵族子弟任御史大夫。武帝之后,选贤良与孝廉的察举制成为选官的主要途径。 皇帝征召,官员荐举也是常例。北魏改革,开台官自选之先河。隋时,定三省六部制,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且监察官的选任开始归属吏部,少数三省长官推荐和皇帝敕授。

(二)皇帝与宰相的选任权之争。唐中期以前,皇帝实质上从吏部收回选任监察官的权力。中期以后,宰相在于皇权和为皇权代言的监察机构的权力争夺中逐渐占上风。另外,宪台长官对自选御史颇为强势,有时甚至无视君主和宰相的意见。宋代以君主把握台谏官选任之权为原则。品级较高的监察官基本由皇帝直接选任。其他监察官亲选和荐举兼而有之。宋代废宰相荐任宪官之权,但不宰相依旧可以突破禁制。

(三)皇权掌控下的选任。明前期,主要有廷推和保举,中期以后则为考选。在监察官的选任上,已经没有其他力量能与皇权抗衡,人员的去留最终还是要交予皇帝。

三、监察官员选任之历史评价

(一)选任基本条件的评价。学识体现在一般官员可不知晓的,监察官应当均有掌握;一般官员需要了解的,监察官应当精通;一般官员领略常用之法,监察官则应当明习律令,方可公正审决。

个人品质体现为官者通常都有共同的美德,而选任监察官则重点突出敢于直言、刚正不阿的品质,品格高洁。

经验体现为通过选任为监察官者,罕有初入官场之辈,几乎均从小吏做起,在各地历练之后才得到参选监职的机会。

回避与禁任体现为监察官与一般官员相比特别要求年龄适当,年三十以下甚少入选,以避免年轻官员历练不足,办事不力,再者,履历必须清白,此前不能有贪污腐败之类的犯罪,否则无异于加大助纣为虐的风险。

(二)选任方式变迁的评价。主要特征有,1.每个时代通常以某种选任方式为中心,其他方式为补充;2.选任的主导权从权臣手中逐渐转移到皇帝的控制下。

就合理性而言,察举、征召、荐任、台选等,以考试为主要选任方式,1.统一考选足够细化、制度化;2.大幅降低人为干预、徇私舞弊的可能性;3.皇帝主导选任,促进监察官的相对独立性。这在古代社会的语境下,不失为一种“和谐社会”的进步。但是也存在缺陷,即监察官员的候选人往往被工具化。在监察官员的选任方式上,民主色彩越来越边缘化,民主因素不断被剥离,人民在政治上集体失语。

四、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选任基本条件。目前监察委员会人员,都是本科学历以上,都有政府部门及纪检系统的工作经历,在干部管理和基层工作方面经验丰富。但应当注意的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1.基本条件上欠缺成文的具体规定。2.个人品质考察有疏漏。

(二)关于选任方式。目前《监察法》规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存在的问题是,1.选任法定程序暂缺。2.确保避免行政力量的安排和过问。

◎讨论互动阶段:

同学提问:能否谈一谈官员言谏职能的分分合合的原因,监察官员在整个监察体制中是什么?

主讲人回答:御史为言谏官员,最早不具有纠察的职能,御史主张纪事,隋唐建立三院,宋代时台谏合一,本质上和皇权加深有关。监察官员实际上还是属于统治工具。

同学提问:早期的监察官员,为人正直,有无在一定程度上对皇权的制约?

主讲人回答:有性格敢于做这样的事情,可以看作是一定意义上对皇帝的监督,甚至是制约。

同学提问:对言谏官的选任和御史台,有何区别?

主讲人回答:御使的队伍庞大,谏官数量相对小。

同学提问:宋朝之前各有各的职责,宋后合一,监察职能泛化,是否是制度本身的退步?职能是否应该单一?

主讲人回答:台谏使御史的职能扩大,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受政治局限,无法摆脱封建官僚阶级的限制,谏官权力的扩张,使得全部的纠劾的方向指向宰相。

同学建议:可以对当今的启示、道德考察、个人品质进行具体化。

同学建议:可以讲的慢一点,因为展示中引用了大量古文,需要多一点时间理解。

同学提问: 我想提一个历史方面的问题。真的会有人愿意通过非常难的科举后,还继续考取监察职务吗?

主讲人回答:考取监察官员是踏向更高仕途的阶梯,所以对于考生而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同学提问:明朝产生内阁,行使相权,权力越来越大,是否一揽检察权?

主讲人回答:明代时期,监察制度发生变革,实际上是朱元璋削弱相权的最终目的。

同学提问:言谏和监察到底有何关系,监察能否包括言谏?请方老师解答下。

方潇老师回答:这个问题很好!对学术界的共识有所怀疑。监察对象到底只是针对御史还是包括谏官?学术界普遍认为,监察是一个大的概念,包括两个子系统,一个是御史系统,针对百官,一个是谏官系统,监督皇帝。这两个系统在发展中有变化,先是台谏分离,宋朝有合流迹象,明清完全合流。合流是谏官的功能逐渐淡化乃至消除,最后只剩下对官员的监督了。这个本身从一般的学术上,体现了皇权的加强,皇权越强对监督就越排斥,因此出现了合一。同学的怀疑有价值,“监察”的概念能不能涵盖谏官,尤其是君权专制的体制下,这还真的值得我们反思。比如选任问题,言谏官和御史,其功能不同,选任的方式必存在差别。御史有其成熟选任机制从而更加稳定,但是谏官可能更具弹性,更多的是皇帝的任命,所以选任上可能有差别。另外,两者面对的风险也不同,对君主劝谏可能触怒龙颜而送命,对百官的监督风险则较小甚至没有。因此,从选任及风险上的不同去看,监察此概念是否真能涵盖两者?或说对皇帝进行“监察”的说法是否成立呢?这需要通过文字训诂学,特别是通过文献和监察在运用上的状态才能得出相关结论。总之,这个问题很有价值,需要我们会后继续考察。

◎点评阶段:

方潇老师点评:现在我从自己的理解方面简单说一下。监察官时间久了成为行政官,当然也存在有反向发展的趋势。汉代刺史,在最后成为地方的行政官。这样的现象说明了什么?中国古代的监察官时间一久,就很容易转变。这说明两者的很多功能是一致的,也说明了中国古代地方官也有辖区之内对其下属进行监督的义务,他自己也应具有官德。我们说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只能任命官员代表自己去统治,因此对他们的要求会高。监察官,后来演变成行政官,反应了皇帝希望地方官形成良好的品德,以对地方实现更好的控制,对行政官素质的要求和强化。汉武帝时期,派出刺史,当时有六条问事,都和地方官的官品、政绩等有关联,体现了皇权的期待,对地方的更好的控制。

另外讲一下基本条件。这是具有共性的问题,但其中是否有一些变迁,是静态还是动态?比如学问方面,要注意的是学识和历练经验,是否有侧重的变迁呢?我看过一些史料,发现有从注重历练经验到注重学识和文凭的转变。为什么要强调进士,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因为进士有更高的学识修养,从我们身边的经验生活来看,文凭高的,为人往往会清高,对别人该批评的就批评。历练丰富的人则往往很圆滑,遇到该批的时候就可能会掂量掂量。所以,包拯、海瑞他们就受皇帝赞赏,一是因为文凭高,二是因为书生气重,不圆滑,敢于批评。他们虽都不得官员之心,人缘很差,但是皇帝很喜欢。我觉得,在一些条件的变迁上,可以再细化一下,这些条件可能有侧重点的问题。

另外,我比较赞同监察官员候选上往往被工具化的观点,也就是充当了各种各样权力斗争的工具。比如明朝时期,御史和谏官的品德不敢恭维,趋炎附势,已经丧失了基本的立场和原则,沦为君臣之争、臣臣之争或党争的工具。因此在选任方面,大家都处在权力博弈的过程,这里需要注意一点,这种权力之间的斗争,也对选任的方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对中国古代的监察,尤其是明朝感到失望,虽然不排除少数监察官坚持原则,但更多的是依附于某个利益群体和关系。我也非常担心现在的监察官员,如果没有严密的系统规范,也很可能会成为这样的工具。今天的选任依然存在问题,法定程序确实有欠缺,希望这方面一定要尽快解决。此外,在今天的监察法中,由于选任程序的具体欠缺,比如说回避,没有明确的说法。朝中有人做官,家里人就不能做监察官,避免包庇现象的发生。在中国古代也有这样的情况。艾老师的《清朝文官制度研究》一书有详细的解读。

中国古代毕竟存在着向皇帝进行批评的制度,碰到开明的皇帝,善于纳谏。言谏官虽然功能弱化,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古代的监督,真的是全面的。为什么古人会自我谴责?因为统治者相信天命,以德配天,民意就是天意。中国古代虽然不科学,但是今天的科学时代,难道科学的运作和理念就是有效的吗?法学是科学吗?法学其实并非是科学,而是一门艺术。现实的纠纷很多是传统观念和现代观念的冲突,如风水观念。我们的司法,不能只是遵循简单的科学观念。我以前看到过一个案例,法官遵守了当地的风俗,对被告进行了劝告和教育,以调解方式结案。《民法总则》第十条也说,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我觉得这是一个大进步。现在我思考的问题是,即使有法律规定,我们是否能先尊重习惯或风俗呢?法律要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所谓一了百了。如果表面了了,背后矛盾没有解决,那么司法就是做了无用功。

最后我提一个建议。结构上,文章要加上引言或者前言。引言很重要,对学术界现状进行梳理和评价,也是给读者传递信息,体现自己的学术创新和价值。结语和结论是画龙点睛之笔。一篇正规的学术文章要遵循基本的规范。

非常感谢今天到来的同学,特别是外专业的同学来参加沙龙,希望你们能有所收获,也希望日后一如既往参与进来。今天的沙龙就到这里,下次再见!


(本期沙龙纪要由2018级法史硕士生陈聪同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