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强东吴学术论坛(第五讲):民法中的法理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9-01-03浏览次数:798

12月28日晚,我院邀请到了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终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黄茂荣老师,在东吴大讲堂为我们做了题为“民法中的法理”的讲座。我院院长方新军教授担任主持人。

黄茂荣教授是“台湾法律”学者,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专攻领域为债法及税法。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终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历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终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兼任教授;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2008年10月9日经任命为“司法院大法官”,任期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代表作有《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债法总论》、《买卖法》、《民法总则》、《税捐法论衡》、《税法总论》、《税法各论》等。

讲座伊始,黄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法理的概念及其传统的构成因素。他指出,传统上称法理念主要为正义所构成,而且偏向于平等意义下的正义。然而在这一概念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求无差别的平等对待,并未要求这平等是尽可能的善,因而可能忽略正义的实质公平。所以,后来在公平的范畴内,主张进一步注入一些实质性的因素,即合目的性及法之安定性。由于立法目的不同可能导致的结果大相径庭,因而目的必须受到约束,即要合乎宪法、有法律依据、符合比例原则。同时,由于法学所规范的生活事实含有一定的法则,所以,法理学说也将事实的性质列入法理的内容。

其次,黄教授分析了法理的现代内容的扩展,即由公平扩展至效率与和谐。他以中国的改革开放为例,指出中国在保证公平以外,采用市场经济的做法,就是在提高改革开放的效率。同时,也兼顾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因素,对经济弱者提供照顾,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这便是注重和谐的体现。他总结道,民法总则的进步性就在于此,即肯定了法理所必须包含的公平,又把效率与和谐包括了进去,这不但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极具创新性的。

接下来,黄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法理之渊源地位的规定。规定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性的规定方式,比如台湾地区民法总则第一条;二是例示性的规定方式,比如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概括性规定的意义包括肯定法体系的开放性,以及能够授权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随后,他还举例介绍了各国民法有无明文概括规定法理得为适用的情况。

黄教授接下来讨论了法理的实证法化及其适用性的话题。他阐释了法理的实证法化的两个意义,一是可以满足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要求,确保其规范性内容的可理解性和可预测性;二是透过法律漏洞之确认及其补充方法的论证,确立其适用之民主正当性。

最后,黄教授对是否规定法理为法渊源的问题做了反思。他总结,如果不将法理并列为规范渊源,可能引起法律漏洞存在的否认,以及一般禁止法律补充的看法,这在民事法会妨碍其因应时势或法规范思想的发展而演进。然而规定法理为法渊源,在实务上做具体个案的裁判时,还待法院经由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或创制性补充等方法,将法理的内容规范实证法化,使其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并连结适当的法律效力。如果未经法律补充的论证过程,将法理具体化并联系于实证法,法理的适用,便可能流为裁判者不受制约的规范意思的实践。

随后,方院长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自己的经历,做了精彩的总结。同学们也就本次讲座的内容积极与黄教授交流,提出了疑问和自己的看法。

最后,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


(供稿:余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