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十六讲:陈爱娥教授谈公法请求权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04-09浏览次数:1256

2018年4月3日晚上19:00,王健法学院中式模拟法庭里迎来了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十六讲的主讲嘉宾陈爱娥教授。

讲座开始,首先,主持人黄学贤教授为大家介绍了陈爱娥教授,陈爱娥教授是台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她译著有《法学方法论》、《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教授今晚讲座的主题是公法请求权。

接下来,由陈爱娥教授正式开始其报告。陈教授指出,公法上的请求权是最近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公法上请求权基本上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国家能够向人民行使其支配的权利,国家和人民都能够作为权利主体向对方行使基于公法上的请求权。这一部分强调的是国家和人民关系的演变。此外,在台湾,人们关注的关于公法上请求权的还有时间的经过和法秩序的关系。关于时间的问题,除公法上请求权有消灭时效以外,有一些国家单方高层的行使也有一些所谓的法定期间的问题,人民提起救济也有提起法定期间的时间问题。牵涉到时间问题的法律在台湾有三个,如台湾的行政罚法规定到:国家依法向人民采取行政罚的话,要遵守一定的法定的期间,称为裁处权时效,时间是三年。另一个重要的课题是时间的起算问题。所以说整个课题有很多的脉络,更宏观的看就是法秩序也要考虑到时间的经过的问题,要考量到安定性的因素。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即使有相关的权利行使的依据,也要让权利无法继续行使。

陈教授指出,今天报告共分为几个部分,主要是涉及到公法上请求权的制度的含义、适用的范围以及如何起算。第一部分是在实务方面,司法裁判在行政时效方面有哪些重要的裁判,显示出公法上请求权在实务运用上有哪些问题。就这个部分来说,大概有几个课题,第一个是何为公法上请求权,公法上请求权在概念上就有很大的争议。所谓的公法上请求权是指:人民依法规或一般行政原则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对他做有利给付的特定行为的主观公权利。人民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请求撤销或变更的权利。 

第二个部分是起算的问题,这是关于实务上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在方法上,首先要追溯立法者在立法上是怎样安排关于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问题,即立法的意向及构想。

第三个部分是学理上的相关讨论,其中第一个就是关于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这又分为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概念是什么,有学者认为:公法上请求权是指公法上权利义务主体相互间,基于公法,一方得请求他方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另一个是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来维护权利,使法律关系尽早确定,来维持法秩序的安定性,即法安定性的要求;第二是避免日后的举证困难;第三是为了更好的安排国家财政;在社会法领域,时间过长是无法达成社会给付的目的。这一目的除了想要回归立法者的思想以外,还有学理上关于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制度的意义是提醒相关的法条的解释不能脱离体系脉络,要放在整个公法上请求权的制度上进行解释。学理的讨论的第二个部分是关于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适用的范围,公法上请求权是不是只限于具有财产性质的公法上请求权,这在学理上有非常大的争议。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上有消灭时效的公法上请求权仅限蔡晨星请求权罹于时效,而非财产性请求权不罹于时效。

最后,在陈教授回答了在场学生们的问题后,本次讲座顺利结束。


(供稿: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