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三讲):继承法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9-12-16浏览次数:690

虽冬至将至,但江南苏州依然暖意融融,草木菁菁。12月13日(周五)下午14至16点,“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三讲在王健法学院二楼大会议室如期而至。求知若渴的学子们沐浴着午后金沙般的阳光,同时也吮吸着知识的甘露。

此次讲座中,我院有幸邀请到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著名留日民法学者解亘教授,给我们带来了题为“继承法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的讲座。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主任谈海圣先生莅临讲座现场,担任本讲的主持人。

谈海圣先生率先致辞。他简要介绍了解亘教授,并代表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全院师生对解亘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本次讲座共分为六个部分。在第一部分,解教授着重阐述了继承的本质。首先,他通过设问的方式解答了继承范围的问题;然后,他指出继承的本质是某人死亡时,其在财产法上的地位由他人概括性地承继;最后,他回答了继承法应该囊括的内容以及介绍了继承人具有二重地位情形的处理方式。在第二部分,解教授集中探讨了继承法中的价值对立。首先,他指出继承法中价值对立的本质是个人(最终)意思自由以及对自我决定权的最大限度尊重与维护财产归属秩序(如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继承人间的平等、债权人的保护、继承人的保护等)之间的冲突;其次,他举例说明了继承法中价值对立的具体体现:一是遗嘱事项的法定主义(如不得将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指定为继承人),二是遗嘱自由的边界设定(如特留份制度和归扣制度);最后,他从未成年人是否能够订立有效遗嘱的角度探讨了遗嘱能力问题,指出行为能力只与交易事项有关而订立遗嘱并不涉及交易事项,进而指出了我国《继承法》第22条存在的不足。在第三部分,解教授质疑了我国《继承法》中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区分的合理性。首先,他指出了两者虽然均为单方法律行为,但区别在于法律效果不同:遗赠直接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化而遗嘱的订立不直接导致权利义务的变化,继承是因为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发生的法定效果,遗嘱只是部分地改变其内容;其次,他介绍了概括遗赠和后继型遗赠的概念及其在我国法上牵连出的相关问题;最后,他对共同遗嘱的有效性表达了倾向于无效的观点。在第四部分,解教授剖析了遗产的共有属性。首先,他介评了关于该问题的三种学说:共同共有说、按份共有说和整体上的按份共有说;然后,他回答了继承人在分割前能否处分遗产的问题:继承人可以处分其在遗产总体上的共有份额,他可以基于共有关系进一步请求其他继承人作共有物的分割。在第五部分,解教授解答了可分债权和可分债务的继承问题。首先,他介绍了可分债权继承的两种立场:待分割遗产说(不承认可分债权的特殊性)和当然承继说(不必等待遗产分割,按照多数当事人之债的规则承继),并指出了由于法定应继份额、具体应继份额和指定应继份额之间存在差异而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其次,他对当然继承的适用范围提出了疑问: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可分债权?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存款债权)是否也适用?最后,在可分债务的继承方面,他重点探讨了连带债务的继承问题以及两种应对方案:一是当然连带继承的立场,二是维持按份当然承继的立场。在最后部分,解教授阐释了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价值。首先,他指出了我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物权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间的冲突;然后,他介绍了关于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性质的两种观点:一是集合权利说,二是独立权利说;最后,他介绍了该问题在日本法上的两个争论:一是以主体来限缩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合理性(继承恢复请求权仅适用于继承人与表见继承人之间而不适用于共同继承人之间的纷争),二是以主观状态作为基准来限制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合理性(能够以主观状态作为基准主张除斥期间的,是善意、无过失的继承人或者表见继承人)。

讲座结束后,解亘老师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在场师生的提问。提问环节结束后,谈海圣先生对今天的学术报告进行了总结,并代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和我院师生再次表达了对解亘教授的感谢和敬意。

解亘教授此次讲座具有极强的问题意识和独特的思考角度,层层递进、条理清晰并引人深思,展现了其在民法教义学方面极深的功底。这即所谓“读书如树木,不可求骤长。植诸空山中,日来而月往。露叶既畅茂,烟打渐苍莽。”这不仅为我院学子提供了难觅踪影的极佳选题,同时也激励吾辈在求知中唯有“苦吟入定”方得“源头活水”。

本次讲座是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慷慨解囊资助我院举办的“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的第三讲,在此特别致谢!并感谢谈海圣先生百忙之中的热情主持!感谢罗缓律师不竭余力的相助!


(供稿:秦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