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伦理思辨 ——记孙莉教授专题讲座暨荣休座谈会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9-12-17浏览次数:1361

12月7日上午,东吴基础法学工作坊第二期学术活动暨孙莉教授荣休座谈会在王健法学院B201会议室隆重举行。此次活动由王健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主办,孙莉教授曾经指导的和在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协办。活动分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孙莉教授的学术讲座,第二环节是孙莉教授荣休座谈会。王健法学院荣休教授周永坤老师主持了第一环节的学术讲座,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玉鸿教授担任了此环节的评议人。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法理学学科带头人庞凌教授主持了第二环节的荣休座谈会。

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和孙莉教授被苏大引进时的时任院长艾永明教授、研究生教学管理科胡育新老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许小亮副教授、法理学教研室熊赖虎副教授、刑法学教研室王俊博士出席了两个环节的活动。从省内的南京、无锡、常州、扬州、泰州等地市以及广东、河南、辽宁、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专程赶来的已经毕业的博士、硕士与在校学生一起,参加了两个环节的活动。

在第一环节的学术讲座中,孙莉教授总结并进一步论证了她曾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权威期刊发表的文章中关于法律与道德以及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学术观点。她首先解释了讨论该问题的一些必要前设,包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法律”、“道德”所指称含义的交待,对法律与道德关系在思想史上理论争点的交待,对法治与德治的“治”之含义、类型及其要素的交待,对法治的根本要义及其道德性的交待,对德治所指称层面的交待,等等;强调就法在形式上的确定性而言,其在能为人们提供确切理性预期方面具有一定的德性,因为它预设了把人作为理性主体来看待的前提,而法治之法本身更是具备形式之德、实质之德和过程之德的制度安排。在实证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关于“恶法亦法”、“恶法非法”的命题之争中,实证分析法学同样承认法具有道德性,只是不把这种道德性因素纳入“法是什么”的逻辑概念之中罢了;而在自然法学那里,法的道德性不仅被承认,且被视为必然包含在法的概念之中的。因此,德治主张和论证不应以法尤其是法治之法不具道德性作为隐含前设,德治的操作也应以既不损害法治特别是形式法治亦不致损毁道德自治的本性作为前提。

在梳理和厘定如上前设性问题的基础上,孙莉教授分别从逻辑和经验的维度对德治的论证逻辑进行了分析;同时,在将德治的语义指称区分为“作为治式的德治”和“作为传统的德治”之后,分别对中国古代和今天作为治式操作的德治的操作逻辑及其条件和结果进行了分析;对作为国人内在心理结构存在的德治传统与政治合法性、政治动员之间的关系作了揭示,指出国家和法律的根本职责在于为个人的道德选择铺设良善的制度性环境,而法治恰是这样一种制度之德。

在孙莉教授的讲座之后,主持人周永坤教授、评议人胡玉鸿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精彩的总体评议,提出了极具引申性和启迪性的见解。他们在评议中表示,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亘古性而又常辩常新的问题,关涉法理学和法学的诸多领域,问题十分复杂,因此学界应当对法律本身有无德性、道德本身有无德性、如何摆正道德与法的关系、德治能否支撑法治以及由法与道德关系引申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在第二环节的荣休座谈会上,院长方新军教授、副院长庞凌教授、艾永明教授、胡育新老师、许小亮副教授、熊赖虎副教授、王俊博士分别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对孙莉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精到点评,对孙莉教授在苏州大学任职多年表达感谢之情,对孙莉教授的荣休表达真诚的祝贺和祝福,并对其谦逊的处事态度、始终如一的学术追求给予了高度赞扬。

孙莉教授指导过的毕业生与在校生代表向周永坤教授、胡玉鸿教授和孙莉教授献上了鲜花。孙老师曾经指导过的硕、博毕业生们以精彩纷呈的致辞表达了对孙莉教授的敬爱与感激之情。孙莉教授曾经在辽宁大学教过的本科生、现为高校教师的宋尧玺博士,周永坤教授曾指导的博士生、现为高校教师的王琼雯博士,孙莉教授指导的第一届博士生、现为上海某律所高级合伙人的刘斌博士和扬州某律所主任张靖波,分别联系个人求学经历谈及对孙莉教授的感恩之情。周永坤教授、胡玉鸿教授、庞凌教授和法理教研室老师们曾经教过的硕士生吴江荻、孙兴锋、程世佳、吕耀文、许修尧、顾寓康、肖非云等校友特意赶来参加座谈会。他们与孙莉教授曾经指导的、毕业后分别在辽宁大学、河南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浙江农林大学任教的陈多旺、李延舜、王庆廷、刘辉博士,在法、检等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律所工作的硕士和法学院博士生陈群、硕士生苏仙等在校生一起,畅谈孙老师在教学中与学生们结下的深情厚谊。孙莉教授以“感动”、“愧悔”、“欣慰”三个关键词谈及自己任教以来的感受和对法理教研室与同学们协同举办这一荣休仪式的感激,以及对法理教研室作为“观念共同体”持守法治理念的欣慰,并衷心祝愿法学院的事业更上层楼、兴旺发达。


(供稿 杨芳翠,摄影 杜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