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修东吴IP学术沙龙(第四期)——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制协调与改革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9-12-17浏览次数:753

2019年12月15日下午14:00,漫修东吴IP学术沙龙第四期在我院B201会议室顺利举行。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副庭长程永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汤茂仁莅临我院,为我院师生作了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制协调与改革”为主题的学术讲座。李杨副教授担任此次学术沙龙的主持人,与谈人为我院董炳和教授以及司法实务界各位与会专家。

首先,程永顺主任发表了题为“从‘知识产权审判庭’到‘知识产权法院’再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讲话。程主任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建立,是中国几代知识产权人的共同梦想,是几代知识产权人共同努力的结果。”

第一部分,程主任具体讲述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建立过程。《专利法》于1979年开始起草,至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历经6年25稿。其中,第七稿提出“专利诉讼案件最好由专门法院审理”;第九稿提出“建议成立专门法庭”;1983年7月,黄坤益提到“专利纠纷、诉讼应由法院负责处理”;1984年3月12日,《专利法》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由此,产生了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的“双轨制”。

其次,专利审判的专业化一直受到重视。1984年8月25日,任建新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相关知识,在5—10年内建立一支懂法律、懂科技、懂外语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第二部分,程主任带领我们探索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过程。从1995—2006年,每届全国人大会上都有代表提出呼吁希望成立知识产权法院。2001年3月。吴伯明在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的提案。他认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审判标准的统一,可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精简机构、节约人力资源和提高审判水平。2003年8月5日,北京高级法院召开纪念知识产权庭建庭十周年座谈会。

随后,程主任对“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评价。他认为中国迅速成立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成为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与司法改革同步进行的还有:最高法院成立巡回法庭;实行案例指导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领导过问案件追责。但是其弊端在于仍旧不能解决司法判决标准、尺度统一问题。

第三部分,程主任具体讲解了探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即“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程主任提出,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意义是: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一是有利于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二是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三是有利于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

其次,程主任对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了评价。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等同于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它的建立,是中国几代知识产权人的共同梦想,是几代知识产权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世界上多个国家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均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主审专利”的设立模式,设立目的主要在于,加强专利保护,解决因不同审理法院法律适用差异而导致的裁判冲突。

最后,程主任进行了总结。他认为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建设方向明晰、道路正确;但是真正走上正轨,还有许多事情要做,任务繁重;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有希望,值得期待。

随后,汤茂仁副庭长发表了题为“知识产权行政行为对诉讼的影响”的讲话。汤副庭长首先讲述了专利申请日、公告日、授权日的有关内容并结合了多个社会案例和法律条文总结出:使用技术成果需要付费,这是基本定理;已经支付使用费用后,在授权日后对在申请日至授权日期间使用技术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含许诺销售)、使用不侵权,类似于物的流转以及对物权的控制;授权日后的再制造须禁止,类似于先用权中的不得扩大范围。

其次,汤副庭长提出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影响,存在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维持涉案行政处理决定有效;二是终止诉讼,等待无效宣告决定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三是参照专利侵犯民事诉讼中“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精神,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

最后,汤副庭长指出,企业名称、外观设计专利规则不一样。现有规范语境下可以另辟蹊径,即使用时未注册,改变注册式样,改变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在程主任和汤副庭长的讲座结束后,参与本次讲座的老师也陆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各位教授对于问题的探讨与分析可谓是一场“头脑风暴”,同学们都从中汲取到了丰富的知识。本次持续近三个小时的讲座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完美落下帷幕,同学们都忍不住报以最热烈的掌声。让我们期待更多即将到来的精彩的学术讲座!


(供稿: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