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十七讲:汪劲教授谈环境法基本制度构造的逻辑考察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04-16浏览次数:942

2018年4月12日晚19:00,王健法学院B201会议室举办了一场题为“环境法基本制度构造的逻辑考察”的学术讲座。此次讲座特别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劲作为主讲人,并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谦担任主持人。来自苏州大学和北京大学的老师和博士生、研究生以及一些社会环境法律人士共同聆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朱谦教授向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介绍了汪劲教授,并对汪劲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汪劲教授是全国环境法专业知名专家,享有较高声望,我院对汪劲教授的本次讲座也非常期待。接着,汪劲教授提出问题指出环境法基本制度理论逐渐成为中国环境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大背景下,对环境法基本制度进行逻辑考察,是当前环境法学理论应当思考的问题。汪劲教授的讲座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汪劲教授从大陆法系法释义学和比较法的视角对比中国、美国、日本环境法律的制定,介绍了环境法基本制度概念的由来。汪劲教授指出,以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参照标准,在套用社会主义法基本制度概念的基础上,第一代环境法学者创造性的提出了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措施等概念,主要学说有共通性制度说、基本原则贯彻说和环境管理说。接着汪劲教授对权威性环境法学教科书进行归纳和总结,将其概念归纳为 “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通过环境立法具体表现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谈论了中国环境法学理论上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初步形成,并主张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分为非直接规制类型的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和直接规制类型的环境保护的规制措施。

第二部分,汪劲教授阐释了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特征。汪劲教授指出,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环境法学迎来了学科建设的两大转型,一是学科名称与内容从环境法朝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转型,二是新生代环境法学者在秉承和反思第一代环境法学者思想方法的基础上,开始重塑中国环境法学的理论体系,平等考虑环境法学应有的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这两大基本领域所涵盖的法律制度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出现了以类型化的制度措施替代基本制度的新做法等。环境法制度的基本制度与次要制度的这种分类方式与英国学者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将法律规则包括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是不谋而合的。具体来说,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特征包括四点:第一是对环境保护法律目标的实现具有保障性,第二是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解释具有符合性,第三是对构建行为的直接规制措施具有共同的指导性,第四是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规制行。

第三部分,在确定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特征的基础上,汪劲教授对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构成提出看法,一是环境权以作为环境立法目的的解释,二是环境标准以作为环境规制行政与决策的技术准则,三是环境规划以作为环境规制行政与利用行为的蓝图和出发点,四是环境影响评价以确立预防利用环境决策风险的规则,五是环境规费与税以确立环境利用行为与利益的成本负担规则,六是执政党和中央政府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

汪劲教授的讲座让师生对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构造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其独到的见解和渊博的学识博得了在场师生的阵阵掌声。下面来到了互动环节。

在互动环节中,汪劲教授悉心回答了在场师生的问题。来自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陈国强提出,在十九大之后,原来的环境保护部改为目前的生态环境部,是否标志着目前已经完成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针对这一提问汪劲教授娓娓道来给出了自己的见解。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后李雪认为环境法基本制度中可以分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内容进行考虑,汪劲教授对此表示肯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何香柏老师就美国环境法中Policy一词的翻译提出问题,汪劲教授对该立法政策背景进行了阐述。来自北京大学的王社坤老师提出,除了通过法教义学的方式对其进行了法律研究之外,是否也可以通过与法教义学相对应的社科法学来进行环境法律研究这一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朱谦教授对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提出在构建基本制度之外,还应当从实证的角度上对制度进行分析,并认为从实证的角度进行分析是目前环境法律具体实施需要运用的方法之一。接着提出了自己对环境权的看法,并进一步指出环境权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通过环境公共利益来进行解决。之后对目前本科生以及研究生的教材使用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介绍了目前王健法学院对具有特色的环境法学课程的安排设置,王健法学院将环境法将“环境法学”与“自然资源法学”分开授课,在分为两门课程的同时并延长课时保证授课时间。最后再次对汪劲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期待汪劲教授能够为师生们提供更多的学术盛宴。


(供稿:楚晨 徐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