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龙图法学青年学者讲坛第十讲:胡海东副教授谈证明责任理论与民法教义学之关系论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7-12-07浏览次数:733

12月5日晚上18点30分,在大家的掌声中我们迎来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海东副教授。这一次,胡海东教授给我们带来的是关于“证明责任理论与民法教义学之关系论”主题讲座。讲座由赵毅副教授主持,刘磊副教授、吴俊老师、石肖雪老师和王俊老师也参与了本场讲座。


活动一开始,主持人赵毅老师就为大家介绍了胡海东教授,胡海东教授是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的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他主要研究民法基础理论、证明责任理论和罗马法,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过多篇论文。


讲座开始,胡老师首先把本次讲座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请求权基础与证明责任规则;第二部分为民法基本原则与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基础;第三部分为民法适用与证明责任的类型。

在叙述第一部分时,胡老师首先给大家举了一个案例:出卖他人之物。如,甲把一幅名画寄存在乙处,而乙却把这一幅名画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丙。当甲要把这一幅名画拿回来时,他根据《物权法》第34条向法院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丙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主张善意取得。胡老师指出善意取得要求满足善意、有偿、交付三个条件。乙此时提出的观点是一种抗辩,接下来甲又依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主张转让合同效力瑕疵,这里要满足的是无效和被撤销两个条件。

下来,胡老师谈到了请求权基础的寻找,胡老师先简要的叙述了“请求权基础”,即支持当事人的权利请求的法律规范。根据例子,胡老师谈到了请求权基础理论的对立性思维。第一点是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性;第二点是请求权基础与抗辩基础的对立性。第一点中抗辩权可以分为时效抗辩权、履行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而诉讼上的抗辩又分为第一种权利阻碍抗辩,如无效、被撤销,第二种权利消灭抗辩,如清偿。关于这两点,胡老师举例,假如原告基于合同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说自己已经还款了,这种情况就是请求权的消灭;若被告说自己是无行为能力人,那么这种情况是请求权的阻碍。接着胡老师为大家梳理了案例“出卖他人之物”涉及的规范基础。甲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34条,丙的抗辩基础是《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第二句。


接下来,胡老师又讲述了了证明责任基本规则的具体化。证明责任规范是以分配证明责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规则为民事诉讼法,特殊规则为民法。《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第一点是司法解释的视角,即法律关系的视角;第二点是其他视角的表达,即权利的视角;第三点是通说的表达,即法律规范的视角。接着,胡老师又提出,规范说的规范类型等于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规范类型,基本规则的具体化等于请求权基础的寻找。从规范说来分析出卖他人之物:按照权力产生规范所有权人要证明所有权的存在,按照权利消灭规范受让人要证明善意、有偿和交付。而按照权利消灭规范的阻碍规范,所有权人要证明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转让合同被撤销。

在第二个部分“民法基本原则与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基础”,对于相同的案例,胡老师提问道,甲需要证明丙是恶意吗?这引出了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则:《物权法解释(一)》第15条第二款“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接下来,胡老师又讨论了特殊规则的特殊性和合理性、程序性的价值基础以及实质性的价值基础。

关于第三部分民法适用与证明责任的类型,胡老师举了民间借贷的案件,并提出证明责任分为客观证明责任和主观证明责任。而主观证明责任又分为主观抽象证明责任和主观具体证明责任。对于抽象证明责任对应的是要件事实,而具体证明责任针对的是非要件事实。

在胡老师的讲座结束后,各个参会的老师也发表了相应的看法和感悟,本次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供稿: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