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强东吴学术论坛(第11讲):我的司法史研究三部曲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9-12-23浏览次数:792

2019年12月20日18:30,“昊强东吴学术论坛”第十一讲——“我的司法史研究三部曲”主题讲座在王健法学院B201大会议室举行,法律史教研室特邀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霍存福教授主讲,艾永明教授担任了本次论坛的主持人,方潇教授、陆益民老师以及数十位同学参加了本次论坛。

首先,霍存福教授介绍了他研究司法史的第一阶段,即对讼师的研究。自北宋始,讼师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人们对讼师存在有“唆讼”、“吓财”、“挠法”的负面看法。针对这三个看法,教授根据清代的讼师史料,使用枚举归纳法制作了五个表格,以设问的思路展开了研究。根据讼师被动受案情形的表格,可判断讼师多是因当事人寻求帮助而被动涉入案件,是案件发生后的“助讼”者,而非无事生非的主动“唆讼”者;根据讼师收费情形的表格,可看出虽多是讼师主动要价,但这种费用应该视为法律社会服务者的合法收入,不应一律视为不正当收入,而“吓财”实为官府的歧视性用语;根据讼师变乱案件事实、性质情形的表格,可看到讼师确有教诱当事人变乱事实、变重为轻,甚至草芥人命、牵连无辜的行为;讼师改定诉状情形的表格则反映出,讼师会通过变动诉状关键字词,从而得到截然不同的判决,而这种“提调”,有时是变动情节从而使案犯脱罪,但从比率上看更多是使诉状更加符合案情实际。在这里,霍教授着重强调了枚举归纳法的优势,在法史学的研究中使用这种方法比单纯的举例说明更具说明力,虽然囿于史料原因覆盖面尚有不足,但仍有相当的可靠性。

接着,霍教授介绍了讼师的人员来源、素养、才能与“告不干己事法”。讼师多是未学成或尚在学堂的生员,这些人既有法律素养,也有着经史素养,既读历史、也通五经,具有案情进行分析的才能,同时也了解民间交易程序、习惯。而于《梦溪笔谈》中首记的“告不干己事法”,是由宋朝开始的阻碍法律服务业形成的法律机制,后为明清所继承,横亘于中国封建时代后期。此法对生员助讼有着很大打击,反映了官府、尤其是州县学政官员对于生员助讼的反对态度。

之后,霍存福教授介绍了第二阶段,即对司法官“听讼明、决狱平”的研究。《旧唐书·徐有功传》中载“听讼惟明,持法惟平”,这正是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与标准,简称为“听明断平”,今语“审明判平”。“听明断平”在唐代已被规定入法律,即《唐令·考课令》所规定的“推鞫得情,处断平允”。“得情”与“惟明”的表述不同是法家与儒家用语的分歧,“得情”为儒家用语,后边随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而进入到了法典之中。可见,在《唐令》之中便已经对司法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听明断平”的发现既是对客观历史事实的发现,也是对司法精神、标准、价值的科学发现。

随后,霍教授介绍他在对“听明断平”继续进行研究中,通过对元明的官箴书,尤其是张养浩的《御史箴》和薛瑄的《大理箴》进行梳理,发现从元朝开始,已经有了“如衡之平,如镜之明”的说法。这说明元明时期便已将“明”“平”这种抽象的事理,具象为了日常所用物件的功能。这种比喻方法的使用,实现了抽象向具象的转变,更有利于“明”“平”观念的传播与拓展。

再后,霍存福教授介绍了第三阶段,即对宋代“鞫谳分司”的研究。宋朝在延续了唐朝的司法参军一职的同时,又增设了司理参军一职,于是形成了司理参军负责审、司法参军负责判的格局。在具体履职中,司理参军为求“守真”做到了“据实”与“不变”、合理怀疑与迟滞“留讯”,司法参军为求“守正”做到了“应律”“法当”。这些在与上官意见的对垒、与同僚或下属意见的比较中都有体现。

最后,霍教授对鞫谳分司进行了定位定评。自唐代《考课令》到宋代《荐举格》、《太平御览》,都将鞫谳进行了分开表述,从而为宋朝鞫谳分司奠定了制度与观念基础。基于此,教授对鞫谳分司进行了定义:将“听(审讯)”“断(判决)”两个过程、两个环节固定为两个独立程序,并且分属于两类机构、由两组官吏来进行,便是宋朝独有的“鞫谳分司”制度。其中,谳司所有的权力并非仅有检索适当法条的检法权,还拥有对检法的驳正权和提出判决意见的拟判权。这些均可从宋高宗时周林《推司不得与议司议事札子》与汪应辰《论刑部理寺谳决当分职札子》这两封奏章中体现。

在霍存福教授论述完毕后,同学们纷纷就自己的疑惑与观点向霍教授提出问题,霍教授对其一一进行耐心解答。

在与同学们的互动结束后,方潇教授点评道,霍教授善于发现“题眼”与关键词,会深入研究一些大家平时虽会注意但不会深究的细节,这是平常之中的创新;同时霍教授文笔平实,不用过多的文笔去渲染,在朴实中体现出扎实与厚实。艾永明教授则称赞霍教授“有德传道谓之教”:研究司法史甚有心得看法,是“有德”,又通过研究向大家传授研究之道,是“传道”。

最后,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落下帷幕。


(本纪要由2019级法史研究生董晓恺同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