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孙鹏教授畅谈“公平原则的裁判功能”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6-12-29浏览次数:1591

2016年12月21日,西南政法大学的孙鹏教授莅临我院进行了一场题为“公平原则的裁判功能”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方新军副院长主持。

讲座伊始,孙鹏教授开宗明义:公平原则具有重要的裁判功能。他认为:1、公平原则能有效约束意思自治。孙教授以实务中发生的天价违约金、确保租赁期间经营不亏损的租赁合同效力判断等问题为例,提出公平原则此时具有约束意思自治并具有裁判功能。2、公平原则能修正民法原理。孙教授以传统民法中“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为例,认为公平原则可起到修正民法原理的功能。3、公平原则可让人透彻理解法律规范。孙教授以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卖查封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判断为例进行说明。4、公平原则有助于准确援用法律规范。孙鹏教授以“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侵权行为人不能基于侵权行为而获得额外利益”等原理指出公平原则在处理实务问题中对于正确援用法律的重要作用。并认为法律人必须价值判断先行,其次再进行法律的技术分析。5、公平原则有助于对法律(此处指广义的法律)的再造。孙鹏教授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为例指出在当今的风险社会,一个指导性案例不可能包罗万象,必须用公平原则再造法律。


孙鹏教授报告完毕后,本次讲座的与谈人张鹏教授、章正璋教授、娄爱华副教授以及黄文煌老师分别进行了点评,娄爱华副教授认为公平原则概念不清,只是法感情的体现,而可能原因制度可以解决孙鹏教授例子中的很多问题,并且认为如果引入动态体系论,则无须公平原则的引入。张鹏教授则对公平原则的重要意义表示认同,但张老师认为对公平原则的适用要慎重,另外张鹏教授还对货币“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进行了深入地阐释。而章正璋教授则以德国民法为参照,认为东西方对原则与基本原则的理解不同,指出许多问题的根本问题在于立法。而黄文煌老师则认为向银行转账本质上是一个债权让与的法律关系,所生利息并非孳息,而是一个对价,并进一步就孙教授举的例子认为侵害债权未必构成侵权,对侵权法第20条进行了一个解释。孙鹏教授一一予以了精彩回应。

孙鹏教授讲课风格生动幽默,声音浑厚洪亮,穿插大量案例将目光逡巡于事实与规范间,无需讲稿,实而不枯,雅而不浮,西政“好声音”之美誉名不虚传。深深折服在场老师与同学。


(供稿:陆家豪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