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战“疫”专题网站宣传我院专家学者为疫情防控建言献策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0-02-20浏览次数:79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是一场不能懈怠的赛跑,全国民众奋起抗击疫情已到了紧要关头,越是关键时刻,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各项措施顺利实施。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在落实上级布置,认真开展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发挥法学院的学科特色,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宣传防控疫情知识,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决策提供科学的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充分体现了学者们以科研服务社会的理念,为战胜疫情贡献智慧。

王克稳教授谈疫情处置的法律框架及重点法律问题

王克稳教授作为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受苏州市司法局委托,为苏州市防控指挥部出具《疫情处置的法律框架及需要重点研究的法律问题》,为应急预案“支招”,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王克稳教授表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仍须强调依法防控,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防控工作。在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方面,我国已经有了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有:1、共卫生专业防控与应急的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等;2、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制定)等;3、一般社会管理法《人民警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4、《行政强制法》。

防控期间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目前主要是由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防控机构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由公安机关协助卫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现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采取的一些辅助性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比较普遍的辅助性强制措施集体在下列三个方面:一是公共场所(含公共交通工具)强制戴口罩的措施,二是住宅小区所采取的限制人员进出的强制措施,三是强制封闭交通。

王克稳教授进一步提出,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中,公民有接受调查、预防、控制措施的义务、服从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的义务、不得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但同时也有如下的权利:个人隐私信息受保护、得到及时救治的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对违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程雪阳教授谈防控中的政府临时征用权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我国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目前新型冠状病毒已经在全国蔓延,各地的医疗设施条件差别很大,因此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问题。

2020年1月24日,程雪阳教授应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要求,撰写了《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过程中,政府临时征用权的行使规范》,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陆续做出各类征用方案提供了决策参考。1月25日,《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过程中,政府临时征用权的行使规范》在澎湃新闻网发表,相关观点被法制网、腾讯、新浪、财经杂志等门户网站广泛报道。1月26日,应中国宪法学研究会要求,撰写了《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过程中政府临时征用权行使规范的建议》,并通过中国宪法学研究会提交给中央政法委作为决策参考。

程雪阳教授认为,从《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来看,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能够作出临时征用决定,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为了确保疫情防控指挥的统一性和有序性,建议各地政府都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一旦该指挥部成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其应急预案中,委托该指挥部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实施临时征用行为。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临时征用分为三个程序。一旦本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通过之后,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所确定的职能分工,要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应急指挥部可以要求联合调查组提出临时征用非公共财产的初步方案,并在报本级政府审定之后,以政府的名义通知相关非公共财产的权利人其财产存在被临时征用的风险,并听取后者的建议和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疫情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并发布临时征用决定(含征用的具体方案)并交由应急指挥部具体实施。

程雪阳教授提出,在被征用人作出“特别牺牲”后,应当对其进行补偿,补偿的第一原则应当是“恢复到没有被征用时的状态”。在疫情结束之后,如果有强有力地科学证据表明被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已经无法再合理使用,相关权利人要求作出征用决定的政府征收这些财产的,政府应当满足被征用人的这一要求。

除此之外,作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程雪阳教授审核了《关于延迟2020年姑苏区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委员会教师招聘面试的通知》《姑苏区商贸企业复工营业疫情防控告知书》等10份政府行政决定。2月6日,与其他7位法学家共同接受中国新闻社-国是直通车采访,就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公布患者信息中的法律问题发表了意见。

陈仪副教授谈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行为的法律治理

疫情连同与之相伴的谣言治理,成为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大考。2020年1月28日,中国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要求“依法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同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强调“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通知,明确“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连日来,江苏、四川、宁夏、新疆等地均传来网民因造谣而被依法处理的消息。

陈仪副教授作为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受苏州市司法局委托,出具了《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行为的法律治理》的咨询报告,归纳了散布谣言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并重点对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注意事项予以提示。

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特别增加一款规定了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陈仪副教授在报告中特别指出,对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依法治理的同时应注意区别关于疫情言论方面的善意批评、不当言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行政机关对行为人散布谣言的行为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尽可能谨慎、克制,严格把握行政处罚相关法条的适用标准。只要公民的言论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或虽传播了不实信息,但并不具有散布谣言的主观故意,或并未造成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不应处罚。对于应当作出处罚的行为,也应确保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冯嘉副教授谈禁食野生动物的立法和执法建议

2020年1月26日,据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信息,该所首次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585份环境样本中,检测到33份样品中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并成功在阳性环境标本中分离病毒,提示该病毒来源于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至此,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在新闻媒体及各类自媒体中被广泛传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也立即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要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还有19名中科院院士、高校教授联名呼吁,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并由全国人大紧急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公共安全的内容纳入到野生动物利用的条款之中。

冯嘉副教授就此接受《中国环境报》的采访,就《吃野味,犯法吗》问题发表了意见。并撰写多篇专题文章,如《吃蝙蝠法律却管不着?| 野生动物保护法该如何修改?》(被“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转载)、《关于禁食野生动物,其实法律早有规定》(1月29日发表于《中国法律评论》)、《我国法律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及不足》(发布于《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应人民日报记者邀请,撰写了专家意见《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立法和执法建议》。

冯嘉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传染病预防”中加入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条款,而非通过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方式。相对于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一到两个条款就能达到的立法目的,大幅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必然要耗费更多的立法资源。因此从立法经济性的角度出发,不建议通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方式规定禁食野生动物。

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检疫标准和与检疫主体、权限、程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切实把野生动物检疫工作开展起来。如果目前推出相关检疫标准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则建议按照风险预防的原则,将果子狸等高风险疫源动物纳入到禁食动物清单之中。

冯嘉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非法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管理职责。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善待穿山甲,对穿山甲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庄绪龙博士谈法院“视频庭审”的正当性

2020年2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对被告人张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案在庭审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吸引了国内数十家主流媒体关注,约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本案之所以成为媒体和广大网友关注的焦点,不仅是因为在疫情灾害期间,被告人通过虚构真相手段“发国难财”的犯罪行为卑劣,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处置,还体现在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的审判特色。

庄绪龙博士受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邀请,就该案撰写评论意见《疫情灾害期间的“线上庭审”》,并接受南通电视台采访发表专业点评意见,指出“视频庭审”审判方式有其理论正当性和实践科学性。在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工作既要遵循的人权保障功能,又要坚持刑法的惩罚犯罪功能,犯罪人的权利保障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要保持平衡,不能机械强调被告人的绝对权利而忽视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诉求。“视频庭审”审判方式是我国司法主动融入互联网智能时代、强化智慧司法工作建设的题中之义,在客观上也是司法便民原则的内在体现。

庄博士谈到,在当前疫情严峻的社会背景下,出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尽量减少人群聚集是必然要求,司法工作也不例外。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规范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展诉讼活动”,显然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然而,即便是“非常手段”,信息化技术支撑基础上的“视频庭审”审判方式,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应当予以大力提倡。事实上,不仅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大力支持互联网庭审系统,即便在非疫情防控期间,也应当在案件类型分类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的智能辅助效用,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