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方新军教授谈对《民法总则》基本原则规定的评论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7-05-08浏览次数:872

2017年5月4 日晚,我院方新军教授在中式模拟法庭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名为“内在体系外显与民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实现——对《民法总则》基本原则规定的评论”的讲座,这场讲座由我院娄爱华副教授主持,众多师生积极参与。

讲座伊始,娄爱华教授为我们简单介绍了内在体系以及外在体系的相关知识,并且表达了对方教授在这个问题上研究之深入的敬佩。

方教授从《民法总则》在最后定稿时将基本原则改为基本规定入手,对《民法总则》现在规定的各项原则进行了介绍。并且,方教授结合了不同的国家对于基本原则不同的规定方法对在《民法总则》中规定基本原则的意义进行了思考。

由于在民法典中列举基本原则是内在体系的外在表现之一,所以接着方教授便开始介绍基本原则的列举以及内在体系的外显的相关问题。他从概念法学的兴起和内在体系的被遮蔽、利益法学的兴起和内在体系的外显以及内在体系外显在大陆法系立法中的体现三个方面介绍了在历史长河中,内在体系经历的从被遮蔽到重新外显的过程。
在民法典中列举基本原则是体系融贯性的要求,于是方教授接下来便谈起内在体系的外显和民法典体系融贯性的要求。为了加深大家的了解,方教授从融贯理论的缘起入手,之后又介绍了融贯理论和内在体系理论之间的暗合。


随后,方教授开始谈民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实现方法,他一共介绍了五种方法:一是原则的列举,这也是内在体系外显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二是原则的价值排序,这是原则之间的关系;三是原则的具体化,由于一般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化,这在民法典中表现为原则的层次划分;四是原则的动态体系化,由于原则的规则化有其限度,因此次级原则作为概括条款的功能仍将持续存在;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消除概括条款的空间化以防止法官的恣意,此时动态体系论浮出水面;五是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一般条款动态体系化的实现可能性。

娄爱华副教授对方教授的讲座进行了总结,表达了对方教授阅读书目之多的敬佩以及对同学们的期待。在场的同学们也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讲座最终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供稿:孙加凤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