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顺东吴环境法论坛”学术讲座在我院圆满举办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2-07-30浏览次数:1551

2022年7月23日下午,由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冠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主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以环境公益保护为中心的诉讼创新的法理检视”学术讲座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静老师主讲,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谦老师担任主持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李雪、讲师薛艳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区树添、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费红作为与谈人参加讲座。本次活动通过腾讯会议举行,百余位校内外师生及法律界同仁参会交流,共飨一场学术盛宴。

讲座伊始,主持人朱谦教授对参会主讲人、与谈嘉宾以及校内外师生、法律界同仁致以诚挚的问候,并就胡静教授的研究领域以及在教学、科研方面的贡献进行简要介绍。

本次讲座以环境公益保护为中心的诉讼创新的法理检视为主题,从环境公益损害事后救济功能方面的诉讼创新、环境公益损害事前预防功能方面的诉讼创新、以环境公益保护为中心的诉讼创新的特点以及结论四个部分展开,内容丰富且极具启发性。

胡静教授首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含义进行界定,同时强调,破除有损害就有救济的观念是当前的首要之义。继而,胡静教授从起诉主体的多样化、构成要件判断标准的宽松性、损害赔偿或修复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方式的变通性四个方面进一步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事后救济功能方面的诉讼创新问题。在论及刑事诉讼中恢复性司法的表现形式时,胡静教授批判性探讨了刑事案件判决正文将恢复性措施作为刑罚的种类、恢复性措施作为量刑情节或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对此,胡静教授认为在刑法中引入恢复性司法,扩充但稀释了刑法的价值和功能,应予以审慎考量。

在环境公益损害事前预防功能方面的诉讼创新部分,胡静教授介绍了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并从缺乏审查对象及可行性方面提出质疑和深入剖析,接着胡静教授介绍了我国的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绿孔雀案进一步阐述了关于合法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损害问题、预防性责任的边界以及预防原则与诉讼的关系。

在环境公益保护为中心的诉讼创新的特点部分,胡静教授以环境公益保护的诉讼组织保障即环境法庭为引,分析了其设立的利与弊。此外,胡静教授指出,环境公益保护获得的法律评价过高,可能造成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打破其他法益保护的平衡,应当谨慎认定因果关系。

基于以上的判断,胡静教授形成了自己的结论:基于保护环境公益的创新有必要,但创新不等于不遵循基本法理,环境法应以法治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同时强调,与问题缺乏距离是法学家应避开的陷阱,只有与问题保持一定距离,才能看到问题发生的机理,避免陷入目的论的线性思维,但只有问题没有法理的创新则是环境法的特洛伊木马。

在与谈环节中,各位与谈人分别就生态环境公益保护主体、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中央环保督察的对象、恢复性司法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应用、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定位以及NGO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等相关问题分享了自己的体会并与胡静教授进行了交流。胡静教授对与谈嘉宾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在讲座的最后互动环节,同学们就讲座内容结合自身在学习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胡静教授也做了详细解答。

在总结环节,主持人朱谦教授认为,目前的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创新虽然有其时代性和阶段性显著特征,但确实需要通过理性反思使其回归到法理与法治轨道中来;环境公益保护的诉讼创新,往往是伴随着环境行政权的侵占、退让与权力行使的懈怠,而这与环境公益保护的行政权的主导地位是背离的。同时,基于公益的民事诉讼创新,也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与利益保护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最后,主持人朱谦教授感谢主讲人胡静教授带来精彩纷呈、富有启发性的讲座,并对与会人员表达衷心的感谢。至此,“久顺东吴环境法论坛学术讲座”第一讲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