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逸星律师畅谈中国律师的涉外蓝海和成长路径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8-05-29浏览次数:2405

2018年5月25日我院于B201会议室召开讲座,主讲人是兰迪律所全球管委会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逸星律师,主持人是我院张利民副教授,我院荣退教授杨海坤老师做特别点评。

本次讲座围绕着涉外律师展开,主要介绍了三方面: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脉络分析、中国涉外律师成长路径的误区、国家大战略对涉外律师行业的影响。

讲座伊始,刘律师先从批判的角度讲述了现在我国涉外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就“引进来”和“走出去”而言,我国涉外律师行业过于注重外商的投资,而忽视中国的出海,也就是说 该行业人员多服务于外国公司到中国本土的法律接洽问题,但一般外国公司的投资一般是由国外的律师事务所服务,使得这方面中国律师的发展空间和可得利润缩减;再者,涉外律师业聚焦发达国家,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的确,就合作总量上看,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合作更多,但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更倾向于与发展中国家增加合作,这是国家的战略方向,目前也取得了成果,比之印度、印尼、缅甸等国家,这方面急缺涉外律师的注入;并且,涉外律师业更注重技术专业,而对交叉学科的掌握不足,正如刘律师所讲,涉外律师要成为一个懂法律的“副总裁”,只有这样才会对企业更加有利,也会使中国的涉外律师业快速成长;最后,刘律师讲我国涉外律师业过于被动,而不是主动掌握先机,因为中国企业想走出国门首先需要律师业先走出去,才能为企业在国外的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支持,然而,我国实情并非如此,涉外律师业在这方面过于被动。

刘律师作为涉外律师,提纲挈领地指出了我国涉外律师成长路径中的一些阻碍。比如过于迷信西方法治而自我矮化,究其根源,这是国民缺少自信在涉外律师中的体现。因为,过于推崇西方的民主宪政,而使律师不假思索地认为西方的法治也是完美的,刘律师在此举了一例,许多企业管理人和律师认为英美的合同是如此的“漂亮”,因为它十分详尽,量足本厚,这是优点吗?刘律师认为这是律师行业沿袭下来的到现在的不足之处,并不符合现代社会高效率的特点,合同中不需要将每一个概念都界定的一清二楚,这无疑是先前判例法应用中习惯而留到当代社会的过时之物。以此推之,西方的法治并不完美,我们不能单纯地拷贝欧美。此外还有急功近利“提成制”的“公地悲剧”,以及行政方面的恣意管控使得该行业的发展空间有所限缩等问题。

随后,刘律师就“一带一路”对涉外律师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一带一路”是国家的一个长期的、工程浩大的战略,刘律师就此战略的影响进行了辩证的分析,在此,笔者将不对此多做论述,重点讲“一带一路”之下,中国涉外律师行业的发展契机。在此战略下,我国将闲置的金融资产大量投向国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投资的带领下,众多产业加入该战略,这便需要大量的法律团队,与一带一路相对应的法律团队,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对此方面的涉外律师团队极少,不可否认,在中国主导下的“一带一路”,对中国涉外律师业来说,是非常好的一次契机,也是中国涉外律师业弯道超车在世界崭露头角的绝佳时机。

最后,刘律师与学生一起探讨了“合格律师的养成”、“加入刘律师团队的门槛”等一系列实务性问题,讲座在积极的举手提问中落幕。


(投稿人: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