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修东吴IP学术沙龙(第一期):漫谈作品的独创性问题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19-05-27浏览次数:991

2019年5月25日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举办的漫修东吴IP学术沙龙系列活动在我院大会议室正式拉开序幕。我院特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副院长和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作为第一期沙龙的主讲嘉宾,围绕“漫谈作品的独创性问题”这一主题进行发言。此次沙龙由我院李杨副教授主持,我院方新军院长、程雪阳副院长、董炳和教授、张利民教授,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任小明法官、林银勇法官,虎丘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万玉明副庭长,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於亚萍处长以及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赵臻淞部长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本次沙龙。

沙龙伊始,主持人李杨老师对出席的各位嘉宾逐一进行了介绍,并表达了希望通过沙龙促进学术工作,加深学院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工作的美好愿景。

本次沙龙分为两个环节,首先是主讲嘉宾的主旨演讲环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副院长以“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一些思考”为题,围绕“何为作品的独创性”以及“何为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陈院长以比较法的视角进行切入,对比我国主流观点与国外相关观点的理论基础,指出我国著作权审判中缺乏对作品创造高度的具体标准。在此基础上,陈院长认为应立足于本国立法实践与理论基础,从体系化角度出发,在确定独创性标准时,应至少考虑:(1)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的差异;(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和邻接权。更进一步,陈院长认为,所有类型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非必须一致,不同的作品类型应适用不同的创造性高度标准。特别是,对于实用艺术品,其创造性要求更高,这是为了避免工业领域的外观设计都向著作权法保护逃逸,造成不利于工业产权保护体系发展的严重后果。

随后,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从理论层面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张教授认为在讨论某一特有名词时,应当追根溯源进行研究。我国的“独创性”概念来自英文单词Originality,然而经过研究发现,各国立法并没有直接使用该词,且对该词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我国知识产权界对独创性的解读,主要是继承了美国版权法的一些说法,即独立创作加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张教授认为,独创性要求的关键不是独立创作,而是创造性高度,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要求虽然有所差异,但是这个差异的意义也仅仅是在某些特定作品的著作权或版权制度设计和安排上带来了不同,并不见得它们的实际保护水平有多大的差异。换言之,两大法系的创造性要求是趋于一致的。此外,张教授认为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差异不在于其独创性的高低,而在于其独创性表达方式的区别,正是因为表达方式的不同,才导致了作者所贡献的独创性表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应混淆不同类型作品的作者所作出的各自不同的独创性表达的贡献。

接下来是第二环节,圆桌讨论。

各位与谈人在听完两位主讲人的主题演讲后也相继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方新军院长认为对独创性要件的讨论主要是出于侵权责任法中侵害权益这一层面的争议。由于该语词具备一定的模糊性,法官不应过于激进,而应当保守、稳定。此外,方院长对陈院长所谈到应结合现状并考虑两个要素来确定独创性标准的观点表示了赞同。董炳和教授认为不应从作者和作品的概念来反推独创性,而应认识到两点:(1)著作权不是自然权利,其性质是一种垄断;(2)作者是一种身份,应由作者来推作品。於亚萍处长结合自身从事知识产权行政事务的经验,表示在目前行政事务中对著作权独创性的判断通常也是仁者见仁,通过此次沙龙收获颇丰。

任小明法官强调了法律问题还是应当从基本概念着手,立足于当前国内的立法现状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林银勇法官认为独创性标准是主观的,但是出于裁判案件的需要,独创性的判断应有其客观规律,可从以下三个要素进行考量:(1)工作量大小;(2)表达内容的科学艺术价值;(3)相对于既有成果具备哪些新的创新和改进。其认为应当以独创性有无作为保护的标准,而并非独创性高低。万玉明法官认为最低限度的独创性需要个案来分析,并就图片著作权属的证明以及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向陈院长请教。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赵臻淞律师以“大鱼海棠”为例,就作品的独创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程雪阳副院长和张利民教授也从不同学科的视角,围绕“作品的独创性”进行阐述和发问。

此次沙龙活动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在座师生积极参与沙龙互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该活动将理论与实际结合,其轻松的氛围与特别的形式,使得在场的每一个人都能展现自己思维的火花。这不仅仅是一次学术沙龙,更是一场关于知识与经验的饕餮盛宴!让我们一起期待下一期的漫修东吴IP学术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