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法学院校友讲坛(第6讲)——行政执法的司法实证分析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2-12-08浏览次数:1246

2022年12月3日晚,王健法学院校友讲坛第6讲——“行政执法的司法实证分析”在腾讯会议平台以线上的方式顺利召开。本次讲座邀请了我院1983级本科校友,南京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朱建新校友主讲,我院党委书记孙宁华主持。我院黄学贤教授、王克稳教授、程雪阳教授、施立栋副教授、石肖雪副教授以及校内外2000余名观众全程参与。

本次讲座,朱法官以“行政执法的司法实证分析”为主题,结合自己在法院的工作经历,重点围绕当前江苏省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三个部分展开讲座。

讲座伊始,朱法官结合江苏省委省政府、各级行政机关的事例和相关数据,将当前江苏省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总结为“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能力建设,更加重视应诉工作,更加重视府院联动”四个方面。

关于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朱法官结合丰富的案例展开分析,具体表现在八个方面:

(一)违反职权法定。违反职权法定主要有四种情形。第一是不作为;第二是不当履职,拖延履职;第三是超越职权;第四是滥用职权,此外,朱法官又重点讨论了职权推定这一新问题,结合四个最高法相关案例,旗帜鲜明地指出对于职权推定,其主体应当是行政机构,其职权依据必须明确,事实行为证据必须充分,被推定行政主体应当是实质性的受益者等方面。

(二)主要事实不清。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主要证据缺失,孤证定案,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举证和逾期举证。作为司法机关,最为重要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性”,且要重点把握案件基础事实和争议。

(三)适用法律错误。从实践中看,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不适用法律,二是错误引用法律,没有针对性,三是引用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四是引用了尚未生效的规定,五是引用了已经失效的规定。另外,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法律规范的体系性、规范性及其动态把握。在法律原则的适用方面也要做好兼顾,如兼顾合法性审查原则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兼顾全面审查原则与如何结合上诉加刑的精神以保护上诉人的利益等方面。

(四)违反法定程序。朱法官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指出,程序评价是合法性评价的重要内容与独立价值。其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二是程序颠倒;三是告知不全面;有遗漏,针对性不强;四是不遵守法定期限;五是没有依法有效送达。

(五)合理性关注欠缺。合理性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进一步的要求,有其独立意义。实际问题上来看有选择性执法的不平等对待等问题。要按照比例原则、同案同判等要求把握合理性要求。朱法官也结合大量案例证实,如征收十大案例大部分涉及的都是合理性问题。

(六)赔偿补偿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作了具体的司法审查工作,可结合此司法解释详细了解。

(七)复议功能提高。复议功能是自我纠错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的纠错率也有所提升。不过如何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功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八)其他特殊情形。如公益诉讼、行政协议、行政调解与行政指导也需要正确把握。

最后,针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相关人才培养工作,朱法官提出以下建议:其一,“心中有信仰,脚下有力量”,期待同学们要有国际视野,有更广的站位;其二,要加强学术研究,强化技能培训,立足实务,利用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勤于思考,加强交流,勤学苦练;其三,是品格的养成,要坚守底线与明晰法治工作的界限,尽可能化解纠纷而不是扩大纠纷,提升职业素养;其四,加强职业合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致力于解决实务问题,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朱法官的讲解结束后,七位与谈老师都对朱法官带来的这场内容丰富的学术盛宴给予高度评价,并分享了自己的一些思考与感悟,中国政法大学高家伟教授也全程参与了本次讲座,并表示收获很多,认为江苏行政法理论和实务界这种交流方式可以促进全省乃至全国行政法的发展。此外,朱法官也耐心解答了同学们在评论区提出的问题。本次讲座结束后,会议主持人总结说,朱法官结合自身30多年的工作经验,用丰富的案例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工作做出了精到的分析,参与讲座的嘉宾、同学都表示受益匪浅,期待在疫情风险过去之后,请朱建新校友回母校进行更加深入的交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校友论坛是一个公益性学术论坛,旨在通过邀请从我院毕业的优秀校友回到母院,通过专业知识分享来加强学术交流沟通和人才培养工作,后续学院会继续围绕这一论坛开展更多更质量的讲座。

                                   (供稿人:郑文杰,审定:程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