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二十三讲):韩国亲属继承法修法动向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2-12-13浏览次数:1324

2022年12月7日下午,“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二十三讲成功在线上举办。本次讲座主讲人是韩国中央大学法学科法学博士、亚洲大学法学院副学长、韩国住民登录番号变更委员会审议委员、京畿道集合建物纷争调停委员会委员长、韩国研究财团社会科学研究支援事业(SSK)研究责任者尹泰永教授,讲座主题为“韩国亲属继承法修法动向”。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罗缓律师担任本讲主持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学军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院202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聆听。

主持人罗缓律师率先致辞,本次讲座采用线上会议的方式开展,十分荣幸邀请到尹泰永教授进行本次学术分享;简要地介绍了尹泰永教授之后,罗缓律师代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全院师生对尹泰永教授的线上讲座表示感谢与热烈欢迎。

本次讲座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尹泰永教授指出,韩国家庭法制度也即亲属继承法制度与中国类似,一共由亲属法和继承法两编组成,编纂在韩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编之中。除了民法典之外,韩国还存在家庭关系登记法、监护登记法、婚姻登记特别法、收养特别法等其他成文法来调整亲属继承关系。

在第二部分,尹泰永教授介绍了韩国家庭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及其主要内容。韩国1958年颁布了家庭法令,该法令自196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截至2022年,韩国家庭法一共进行了11次修订,其中最重要的修法活动是2005年修法和2013年修法。本次讲座将逐一分享韩国家庭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尹泰永教授指出,2005年韩国家庭法修改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废除户籍制度,重新界定家庭范围,重新定义户长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是规范子女姓氏的改姓规定,子女原则随父姓;但结婚登记时,经父母同意可以随母姓;三是废除同性同本不可婚的制度;四是取消了妇女六个月内不得再婚的限制;五是修订了亲生否认制度,原来只有丈夫一方可以提起亲生否认诉讼,现今夫妇都可以提起该诉讼;六是新制定亲养子女制度,在维持原有的收养制度下新设立将养父母和养子女视为亲生关系,终结既有的亲属关系,让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成立唯一的亲属关系;七是确立行使亲权的标准,父母在行使亲权时,应当优先考虑儿童的福利。

2007年的修法主要以亲属法为中心:一是将男女订婚结婚年龄均调整为18岁;二是夫妻之间如果协议离婚,建议专业辅导员辅导,并引入离婚考虑期,申请确认离婚意向后,如有孩子需抚养时冷静期为3个月,在其他情况下为1个月才可以离婚,存在家庭暴力等特别情况除外;三是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如有子女抚养,当事人有义务提交关于子女抚养权和确定子女亲权的协议或家事法院判决书的正本;四是承认与子女会面交涉权;五是明知有损于另一方行使分割财产请求权而为财产权之目的而为之法律行为者,有权申请撤销或要求回复原状。

2011年3月7日修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将成年年龄从20岁降低到19 岁;二是废除法定监护顺序,引入法人监护人制度;三是在行为能力限制的新类型法律行为导入限定监护制度;四是废除家族会议,引入监护监督制度;五是规定通过监护协议指定意定监护人的意定监护制度;六是新增被监护人的福利、医疗和居住自由的人身保护条例。

2011年5月19日修法主要针对亲权制度,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在单独行使亲权之人死亡的情况下,取消领养,由出养或是养父母死亡的情况家事法庭选任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对于单独行使亲权者亲权的丧失,下落不明等有无法行使亲权之重大事由时依照家事法庭选任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是规定即使是单独行使亲权之人以遗言指定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家事法院在必要时依旧可以指定侵权人。

2012年2月10日主要是在养子女的法条上进行大幅度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打算收养未成年人的人必须获得家庭法院的许可,并且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福利的考虑法院有拒绝许可的权力;二是收养子女需要亲父母同意,但提供了一种没有父母同意也可以收养子女的方法;三是亲养子女的年龄标准从15周岁以下放宽,13周岁以上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13周岁以下的随着法定代表意思,如果认可领养时及可以放宽年龄基础。

2014年10月15日修法的重点是亲权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父或母亲滥用亲权或有显着侵害或可能显着侵害子女福利的情况,亲权的暂时终止(最长两年);二是对于特定事项上,亲权人行使亲权有困难或是不当是由而侵害或有可能侵害子女福利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宣告具体范围来限制一部分亲权;三是在具有亲权的人难以就特定事项行使亲权,或因不正当理由有损害子女福利的风险的情况下,家事法庭可以设定具体的范围和限制亲权的一部分。

2016年12月2日的修法活动主要针对探望权的部分。本次修法规定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父母的直系尊亲属享有探望权,家事法院为了子女的福利,必要时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限制排除变更探望权。

2017年10月21日主要修订内容是通过依照家事法庭的许可引入亲生关系否认和承认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亲身否认许可申请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之下可排除亲生推定的效力;二是虽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300日以内所生的孩子,推定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孕,生父可以对家事法院申请认养许可,但子女在婚姻期间已经做出生登记为子女者除外;三是认领许可申请下获得认领许可的亲生父亲可根据《家庭关系登记等法》做申告的情况排除亲推定的效力。

2021年1月26日的修法取消亲权的惩戒权规定。民法第915条规定亲权人为了保护或是教养其子女,可以进行必要的惩戒,经过法院的许可后可以委托于感化或是矫正机构,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和人权,本次修法删除此条。

韩国家庭法最新的一次修法活动发生在2022年11月23日,本次修法主要规定了未成年人限定继承制度。现行法上继承人在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做出同意继承,限定继承或是放弃继承,但经过3个月后继承人依旧没有主动选择则拟制为同意继承,继承人如果没有重大过失在上述期间内无法得知继承的债务如果超过继承财产之事实而单纯继承的情况下,规定可以在得知其事实后3个月内做出特别限定继承。但是未成年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未成年不能自行履行法律行为,除非法定代理人承认简单继承或特别限定继承,否则未成年继承人不论其意愿,继承被继承人全部债务。而产生即使在成年之后也难以过正常的经济生活之问题。因此未成年继承人在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的情况之下,法定代理人的(拟制)同意继承的情况下,无论未成年时期法定代理人的认知与否在未成年人成年后得知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事实的3个月内可以改为限定继承。

在第三部分,尹泰永简单介绍了韩国家庭法修改的背景。尹泰永教授指出,韩国近代以来进行了多次修法,每次修法都不是无缘无故的,韩国家庭法的修订几乎都是由重大社会事件推动的。韩国存在宪法法院制度,允许以个人为单位提出违宪审查质之诉,然后立法机关根据违宪审判进行相应的修法活动。

在第四部分,尹泰永教授指出韩国社会目前正在讨论的修法内容是,怠忽抚养义务的父母继承权失格的问题。该法案还在激烈的讨论中,虽然舆论层面呼吁该法案的通过,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此法案可能会造成民法根本性的变动,因此需要进行更加审慎的考察。

尹泰永教授的分享结束之后,参与聆听的法学院学生积极思考,踊跃提问,尹泰永教授也耐心回答了同学们的疑惑。

最后,张学军教授对于本次讲座予以简要总结,再次感谢尹泰永教授带来的精彩分享,同时十分感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的慷慨支持,让我们的同学有机会聆听本次干货满满的讲座,希望同学们可以多学习勤思考,不断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不断增长自己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