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律人在社会转型中的作用
时间: 2016-04-15 作者: 浏览次数: 1
王健法学院学术讲座(会议记录)
主题:中国近代法律人在社会转型中的作用
主讲人:陈夏红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
主持人:艾永明 教授、省法史研究会会长
时间:2016年3月17日晚7点
地点:王健法学院大会议室
◎主讲阶段
艾永明老师:欢迎陈夏红老师来我院作讲座!
陈夏红老师:谢谢艾老师!上次来苏大法学院还是04年,每次来都怀着崇敬的心情。今天的题目是近代法律人如何推动社会的转型。《现代法制的起源》中提到,中国有三个节点,秦末汉初前,秦末汉初,再到清末民初。这是一个有趣的视角,特别是近代立宪时期,给我们研究现代法制提供了一个节点。大家可能知道唐德刚,《晚清七十年》提出的“历史的三峡”,从封建到近代花了300年的时间,从帝制到民主可能也是差不多的时间,这也可以说给各位提供了一个更大的舞台。贺老师曾经提出,一个历史人物会对后世的研究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学法律的人,对美国的宪政是一个良好的样板,深入人心。当我们提到美国的法律体系,我们常常会想到很多著名的案件,来观察其宪政推动的过程。对我们中国法律人,会觉得心向往之,而不能至。所以,我希望能从中国近代的法律人物的研究给我们能够带来一些启迪。中国近代法律人发挥作用分三种:一为对法律思想的影响,二为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三为通过从政来影响。
首先说沈家本。典型的大器晚成的典范。25岁回浙江中举人,直至43岁考中进士。进士考中之前一直在刑部参加工作,熟练地了解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后来得到刑部尚书的赏识,才从传统官僚体制中得到晋升的空间。到52岁,到天津做知府,真正进入官僚体制,独当一面。57岁调到直隶首府保定,保定法国教会势力强大,沈家本处理了许多法国案子,对以后的遭遇埋下伏笔,沈家本对国家主权与当地利益处理的十分得到,受到了中央的重视。到了60岁,清末推动新政,沈家本提升为刑部右侍郎。大家知道法统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命根子,但是在外患的迫使下,清政府被迫改变法统。1904年,经过两年多的筹备成立了“修法馆”,在此过程中,对西方的法律进行了大量的认识,就单单破产法一门就翻译了三十多个国家的破产法进行参考。1906年,成立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始培养中国近代的法律人。1910年,随着形势的变化,沈家本变牵头修订法律。最先修改的是刑律,废除酷刑,明确刑讯逼供,买卖人口,统一满汉刑律。沈家本当时受到许多守旧派的抵制,如扣意识形态的大帽子,或者成本收益的批判,或者对既得利益团体的联合抵制。1911年,清末慢慢瓦解,沈家本也慢慢推出历史舞台。他最大的影响力在于1901-1911十年间。在73岁,沈家本逝世。除了沈家本,当时一起修律的班子成员之一,便是伍廷芳。出生在新加坡,在香港读书。二十几岁变开始当议员,32岁出国留学获得英国大律师资格。35岁成为中国香港第一位华人律师。1882年,伍廷芳受邀入幕,在李鸿章府下供职。伍廷芳的事迹一直广受争议,他在与日本人的交涉中,透露出中国政府的立场,使中国政府在条约谈判中陷入被动。之后出任中国驻美国等国的大使。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由于受过西方正统的法学教育,与沈家本搭档组建修法班子。在袁世凯称帝过程中,他一直站在反对的立场。后来段祺瑞上台,任外交总长,直至80岁还探望孙中山,在中山舰上逝世。我们发现,伍廷芳在修法的过程中应该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在史料中我们发现记录沈家本的更多,仿佛沈家本的作用更大。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经验智慧毅力等等可能更重要,沈家本对于中国官场更加熟练,所以在实际上沈家本的推动作用更大。我讲讲两个例子。一个是梁启超,他不是出身法律科班,但是思维很新,对法律热衷,在各大历史活动中,在舆论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袁世凯当时称帝时,就由梁启超撰文抨击袁世凯,造成巨大影响力。
下面我重点讲讲江平老师。江老师曾在自己书中对自己的定位很准确——不停的呐喊,不停的推动中国法律的更新。45年在崇德中学念书,48年进入燕京大学闻系,而49年北平解放,被选中进入文工部任职。51年以后,国家选人进入苏联学习。江平被选入喀山大学学习法律,两年后去莫斯科大学学习法律。回国后,分到北京政法学院。57年被打成右派。58年被发配劳动教养。到了80年代,才赢来人生中的转机,结束了22年的逆境。他当时做的第一件事是,讲西方国家民商法。那时候特定的意识形态下,西方的东西只能是批判的对象,而当时江平讲西方民法概要,将西方民商事法律体系都完整的讲了下来。对当时的学生,打开了一个新的世界。我们现在对于西方民法,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都是由江老师开启的,这是一项巨大的贡献。在82年宪法之后,又有好几部民法部门法制定出来,但是当时没有根本的民法典。1984年,成立一个委员会准备制定民法典,后来发现难度过大,就首先从民法通则入手。后来江平又参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他的观点发挥重要的作用,缺乏行政法会使得六法不全,故引起中央的重视,但由于难度过大,先从行政诉讼法开始。我们发现,江老师与沈家本在政治敏感性上十分相似,政治智慧值得敬佩,并且顽强的意志力在22年的逆境中坚持下来,也值得学习。
下面讲讲以从政的方式来推动中国社会转型。顾维钧早期留学,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习外交。1912年回国,一开始给袁世凯当英文秘书。后来给蒋介石当英文秘书,成为唐绍仪的女婿。在当时的外交体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时日本的21条事件中,顾维钧有意识的将21条透露给媒体,以牵制日本,那一年顾维钧才27岁。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中国派出五个代表,由南北双方势力共同组成,而中国只有两席,经过交涉,五个代表轮流出现两席。并且顾维钧解决了五个代表排名的问题。在大会上,日本突然向中国发难,顾维钧代表中国发言,为中国的利益立下汗马功劳。由于大会之后,中国政府的利益受损严重,代表陆续离开巴黎,只剩顾维钧一人为中国捍卫利益,1919年顾维钧代表中国拒绝签署巴黎和会的协议。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说不。后来,作为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在海洋国际法院担任中国国际法官。还一个值得提的是王宠惠,开罗会议,王宠惠代表中国提出组建新的联合国,取消国际联盟。
◎讨论阶段
同学一:陈老师您好!我想问您提出的四个方面是否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如从治学或从政推动了法律的制度,从而推进了法律思想?还有沈家本先生没有接受过科班西方法律的教育,是不是他的政治性更强一些?
陈夏红老师:你好!沈家本确实是在传统的中国法律系统中学习的人,但是他的历代刑法考中学问非常深,对于法律的钻研十分的深刻,这是必须注意的。
汪雄涛老师:我想补充一下。伍廷芳与沈家本的关系,苏亦工老师曾经说伍廷芳的贡献更大。沈家本是一个律学家,但是不懂西方法学。而伍廷芳是西方的知识体系。但是为什么沈家本成为核心,原因在于,沈家本一辈子就是法曹,而伍廷芳不仅在一个领域发挥作用。还有,这与李贵连老师的贡献有关。第二是我想问,社会转型在今天中国极为普遍,但是真要问什么型转到什么型,从官方到民间都比较模糊。还有你是在哪一个层次上讲社会转型。
陈夏红老师:谢谢您的补充和提问。我很认同您的观点。李贵连老师确实是因为很强的知名度,将沈家本的东西变得知名起来。而伍廷芳只留下了一些回忆录的片段。我们很容易的能找到沈家本的素材,而伍廷芳则不容易。至于转型的问题,我们推崇唐德刚的观点,从帝制到民制的转型。
方潇老师:刚才提到的沈家本与伍廷芳的问题,我想起以前看过的材料。在清末的法制改革过程中,伍廷芳看到阻力很大,提前退出了法制改革的工作。而沈家本坚持到最后,对中国的法制很有感情,全身心投入到修法的活动当中,在解救的过程中想办法力求进步,这是一种情怀;而伍廷芳基本上是纯西方的法学者,当看到阻力过大时,他选择了退出。这种现象也与现在学者的态度息息相关。另外,对于今天的主题,实是一个跨度很大的问题。我想问,中国法律人在社会转型中,其作用到底是积极的多还是消极的多?是否是全面推动?还是有些倒退的东西?之前我看到陈新宇的著作《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里面谈到董康,他在1922年考察回来后思想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一开始推崇大陆法系,考察回来之后,他认为中国应当走英美法系。大陆法是法典,自然法,理性的东西。而英美法中的经验主义却是最与中国的习惯规范相通,因为中国的传统一直以来是建立在习惯的基础上。如果回到董康的认识上,我们发现不无道理。
陈夏红老师:谢谢您的补充。的确如您所说,沈家本在修法运动中坚持到了最后,而伍廷芳在发现局势不对之后,就退出了修法的舞台。
方潇老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模式是不一致的,一种是法典化,一种是遵循先例,是判例法传统,它们一些渊源精神不太一样。如果中国当时走的是英美法系的道路,或许现在宪政已经建立。大陆法系的特点是突出人对法律的制定,这就很容易被当权者所利用;如果我们遵循中国的传统规律,或许经验的路径要比制定法的路径更适合中国。
陈夏红老师:是的。我们当时为什么选择大陆法系,更多是由于知识获取的容易度。当时我们对于日本的或许最多,最容易。还有对于政治的信任感,对于日本我们认为更好,更贴近。
艾永明老师: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换一个视角。清末选择学习大陆法系,事实证明我们并没有学成。另外一个角度,清末到民国,到49年分叉了。民国延续的台湾,应当是学成了。
陈夏红老师: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慢慢是混合了。
汪雄涛老师:从清末一直走的是引进大陆法是必然。大陆法是自上而下,而英美是自下而上。我们从秦开始的法律变革都是国家主义的,我们国家主导的方式是必然的。
艾永明老师:这个问题,不是没有学成功,是因为没有去学。表面上学,但是实际上没有学。
同学二:巴黎合约的问题,我认为中国是应该签的,山东不是条约不签就能要回来,而且签约能够享受战胜国的条件。
陈夏红老师:非常感谢。当然,历史不以我们的想象而转移,不得说中国政府的很多多西都是越来越负面的。
同学二:法律人在社会转型中的作用,到底是靠什么改变社会?依靠法律知识?权力?群众?
陈夏红老师:毫无疑问需要依靠法律知识,并且通过权力来发挥。
陈雪阳老师:近代法律人在转型中有没有统一的主张?与其他职业比起来,如军阀,科学家,农学家等等。比如有没有一群人有一些主张?有没有类似的学派或者群体?
陈夏红老师:没有主要的统一的主张,因为救亡压倒启蒙。法律人没有机会和舞台来发挥这种主张。
方潇老师:对于法律人群体的问题,我评阅过学界一个课题成果,显示出有这种群体意识,比如民法学就有一帮人,在西方民法学影响下即有基本统一的思维。但关键是,有法律人群体,却在统一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
陈夏红老师:是的。例如民国时我们建立宪法,但是对于宪法的具体方向我们有分歧。
汪雄涛老师:应当说近代的法律人有一个最大公约数。他们很明显想建立平等社会,契约社会。分歧更多是在建立一个怎样的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陈夏红老师:在30年代确实有民主与集权的论战。认为在民主的基础上适度的集权。
高积顺老师:这个话题本身就值得我们关注。法律人在社会转型中的作用太值得思考。我们今天面对的问题,比近代100年要复杂多了,难多了。
艾永明老师:好,今天有很多东西还来不及说。今天的题目确实很有意义。陈老师主要是从正面说了一些转型期的作用问题。在今天,我们讨论法律人的作用,首先什么是法律人?如何定义?可能是需要反思的,应当思考什么是法律人。好,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谢谢陈老师!
(本会议纪要由法律史研究生刘冰捷同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