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及“息讼”的司法应对
时间: 2016-04-15  作者:   浏览次数: 2

 

  
  
 
 
法律史学术沙龙之六十九期纪要
 
题目: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及“息讼”的司法应对
主讲人:孙浩 杨丽霞(2014级法史硕士研究生)
时间:2016年3月24日晚6:30
地点:法学院大会议室
 
主持人方潇教授:大家晚上好,今天是我们的第六十九期学术沙龙。今天的主题是“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及“息讼”的司法应对”,这是一个比较好的题目,中国传统社会基于对孔子“无讼”思想的理解有其正确的地方,但可能也会存在一定的误读。为什么在明清时期会出现“好讼”,对于“好讼”这样一种社会风气,官方司法是怎么应对的?实际上关于对诉讼的这种态度也一直影响到我们今天,这一话题在我们今天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下面请两位主讲人开始讲演,大家欢迎。
 
◎ 主讲人环节:
 
 第一部分(主讲人孙浩):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本期沙龙的主题是“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及“息讼”的司法应对”,下面由我来为大家讲述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以及官方所推行的“无讼”的理想境界。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背景及沙龙的整体思路。
明清时期社会正处于一个大的时代变迁时期,正从一个乡土社会向“好讼社会”的转变,地方官员往往受到官方所推行的“无讼”观念的左右,希望通过推行“息讼”来达到息事宁人的社会效果。但是民间百姓在情况紧急时,即使面对高额的诉讼成本,也往往不得不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好讼风气的形成与其巨大的历史变迁也是有着一定关联的。以上就是明清社会背景的一个简要介绍,下面开始进入正题。
要理清着个问题,首先就要来界定一下什么是“好讼”
在传统上往往以案件数量的多少来作为“好讼”的标准,但,这还不够全面,我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来对“好讼”的概念作一个更加准确的界定:
第一、提起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应归结为“好讼“。
第二、法律要求提起诉讼的不能归结为“好讼“。
因而,对于“好讼”概念的界定并不是指案件数量的庞大,所针对的并非所有的案件,其对象应该是针对提起诉讼案件的缘由是不必要或者不正当的诉讼行为。而正是这些不必要,不正当诉讼行为的推动造成明清时期“好讼”社会风气的盛行。
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是客观存在的,在民间史料和官方史料中都有一定的记载,这足以证明在明清时期已经形成了一个“好讼”的社会。同时这也表明明清时期受到“好讼”之风的社会困扰也是尤为严重的。
在“好讼”之风下,地域性好讼之地的形成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明清时期,江南,江西,浙江绍兴,福建泉州等地都形成著名的“好讼”之地。一般而言,江南多于江北,同时又以江西最盛。从正史来看,这也与当地的民风有关。当时的诉讼活动多采用欺诈的方式进行的,当事人往往夸大其受损害的程度来引起官方的注意。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明清时期“好讼”社会风气形成的原因:
古人的解读:第一、利益趋使。
第二、伦理不敦。
顾炎武的解读:受到大量流民的影响。
现代多元化的角度解读: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
第二、人口膨胀,资源紧张,人们出于生计而争讼。
第三、讼师的推动。
第四、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缺陷。
以上就是就是我从古、今两个角度对于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成因的简要分析,下面为大家介绍官方所推行的“无讼”的理想境界。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无讼的思想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人们对于传统的无讼思想的解读或许简单的认为就是没有诉讼,消除诉讼或者是使得诉讼不再发生,这种理解主要是继承了汉唐以来的主流观点,也就是官方、统治者所推行的“无讼”理念,这与孔子的“无讼”思想有着更本的区别。这种思想是汉唐以来不断发展变化而来的,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民间也广泛流传着劝民息讼的谚语。不仅如此,这种无讼的理想也渗透到了明清时期广大官员的政治实践中,形成了一种“省讼”之说。一些地方大员通常以“无讼”的观念来劝导下属官员,“劝民省讼,以保家身,劝官减讼,以利名节”。
在传统社会中,社会矛盾能否在基层解决,是统治者判断天下是否太平的一个重要标准,而好讼之风的盛行无疑是对基层社会矛盾的一种揭露,也是对地方官员政绩的一种否定。在专制的古代社会,秩序和稳定是社会的主要目标。而好讼之风的盛行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的紧张和社会秩序的动荡,同时还会耽误生产,影响生活,这就使得统治者在制度上对此也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那么在这样的矛盾和冲突之下官方推行的“无讼”的社会理念是否符合孔子“无讼”思想的本义,这也是值得深究的。好的,我的介绍到此结束,下面一部分有杨丽霞继续为大家讲解,谢谢大家。
第二部分(主讲人杨丽霞):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下面由我来为大家介绍第三部分,理想和现实冲突下对“无讼”本义的回归和第四部分“息讼”观念的应运而生。好讼社会的现实事实上已经打破了官方所推行的无讼理想,引发的人们对于“无讼”真正含义的思考。
明清学者及其官员经过思考以后,对于“无讼”本义的理解达到了一种相似的见解:即“无讼”并不是要达到一种“讼不待听而自无”的境界,而是经过听讼之后,使犯者无可争辩,是非曲直各得其理,最终来达到无讼的理想境界。
经过前面的一系列阐述,我们可以知道,在明清社会的大背景下,追求官方所推行的那种无讼思想,一味的打压诉讼不符合时代潮流的发展。所以明清学者和官员们经过对无讼思想的重新思考,认为最理想的应对方式,还是平息民间的诉讼,而不是禁止民间的诉讼。所以“息讼”的观念兴起。
从一系列明清史料中,我们可以推知:这种“息讼”的观念开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到运用。在清代时,有地方官员通过创作“俚俗”歌曲来向普通民众灌输息讼的观念。“息讼”的观念在明代官员中一个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官员以“和事佬”的态度来对待原告和被告双方。到了清代,在地方衙门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岁末停讼”和”农忙止讼”的惯例。
综上所述,官方所推行的无讼理想与好讼的社会现实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使得明清时期的学者对无讼重新进行了理性的思考,其思考的结果就是认为无讼的并非就是一种无为而治的理想境界,而是通过具体的听讼过程达到司法公正。于是随之而来的是息讼观念的应运而生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以上就是今晚沙龙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讨论交流环节:
方潇老师:谢谢两位同学!今天晚上的沙龙讲演比较清楚,史料也不错,找了一些比较有针对性的史料,从四个方面来论述,逻辑过程比较清晰。当然里面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没有讲明白,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误解或者说矛盾的地方,不过总体上还不错。下面请同学们就今天晚上的话题展开讨论,可以提出问题,也可以表达自己的一些观点。
同学提问:整体看来,本文对于“好讼”概念的界定是否有些模糊?首先讲到诉讼案件的数量与“好讼”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感觉可能是人口数量决定了案件数量,对于无讼概念的界定是不是大了,可否缩小?
孙浩:对于好讼概念的界定,首先谈到人们对此最直接的反应就是认为是不是遇到纠纷的时候喜欢以诉讼来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这可能是现代人的一种误解。如果放到史料中去考察,则可以将其界定为“无正当理由、不必要的诉讼”时可能更符合当时古人对于“好讼”的一种看法。明清时期,人口作为一个很重要原因,人口的膨胀必然导致其相互之间纠纷的扩大,当人们争利的时候必然会引发诉讼。
同学提问:清代时主要是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而本文在讲述“息讼”时并没有提及调解制度,我认为这两者之间是有牵连的,我想问一下主讲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杨丽霞:调解和息讼之间肯定是有关联的,古代社会讲求的是“和谐”,讲求天、地、人的统一,息讼的思想在很早就有了。如果一定要说他们的关系的话那就是相互包含、相互影响的。要达到息讼的目的,调解应该是其应有之义。
同学提问:孔子无讼思想主要是由传统中国社会的国情所决定的,那么这种思想在当下是否有其现实意义?
孙浩:如果回归到孔子“无讼”思想的本义当中,即经过“听讼”之后,让案件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这样的话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是不只是追求结案率,而要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从这点上来讲,还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同学提问:“好讼”的概念有些模糊,那么诉讼概念的范围如何界定?
孙浩:在界定“好讼”概念的时候已将拥有正当理由的诉讼案件排除在“好讼”的范围之内,从表面上来看“好讼”就是案件数量比较大,但深层次来挖掘的话,则应该将不该讼的案件纳入进来,这样可能更符合古人的思维。如果法律有明确要求的也必须进行诉讼,这也应该排除在“好讼”之外。如果从这两个方面来对“好讼”概念进行限缩的话可能更加切合本文的一个思路。
同学提问:其实关于该不该诉的问题,其主观性实在太大,那么对于应不应该提起诉讼是否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来进行规定?
孙浩: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法律上规定也只是将“谋反”及“谋大逆”这些必须诉讼、必须告官府的罪界定清楚了,其他的我也不是很清楚,不好意思。
同学提问:当矛盾产生以后,如果通过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那么,这种司法的介入到底是私力的启动还是公力的启动?
杨丽霞:这个问题我们请汪老师来回答。
汪雄涛老师: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但是你们是很难回答的。因为:第一,你们看到的真正的状词很少;第二,你们不了解整个的诉讼过程。简单来说,就是说官府什么时候会介入案件以及什么时候会把案件推向民间,这就是所谓的“公力”、“私力”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基于诉讼成本,普通民众极少有人会把诉讼当做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他们的第一选择肯定是请求调解,因为这样成本最低同时负面你效果最小。但问题是调解的效率到底如何?正式因为其效率较低,所以民众往往会在提起诉讼之前都会有一个调解失败的经历。比较有趣的是,民众在告官之后,调解成功的几率反而会增加,这是因为一旦告官就会形成一种官府的压力,民众反而会请求调解。但反而官府在将案情审理清楚以后,再进行调解则是比较少的。
同学提问:孔子所说的“无讼”到底是在案件经公以前,还是在经公之后,孔子思想的本义到底是什么?
孙浩:如果是在“听讼”的话则可能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
方潇教授:这位同学讲到孔子“无讼”思想的本义这个问题,在若干年前我曾在《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发表过一篇文章,如你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评议环节:
方潇老师:下面我简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关于明清时期的诉讼问题,因为不是我的研究专长,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包涵。在学术面前特别是人文社会层面,可谓没有绝对的真理,只要能够自圆其说,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都可以拿来与大家讨论分享。我觉得,两位同学的演讲基本上还是符合逻辑的,但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比如“息讼”观念的提出。“息讼”是否是建立在“无讼”本义的基础上的一种回归,以这种回归作为基础提出来?还是在这种变异的“无讼”基础上来讨论?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你们还是没有讲清楚,也缺乏史料的支撑。这样的话,你们的“息讼”观念与传统的“无讼”观念到底有何差别?文章在相关表述上还是不清楚的。
其次,对于今天这一话题“好讼”,到底应该怎样界定它?民众因正当理由或者法律规定的则不能够称之为“好讼”;那么这样一种表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讼”到底是指什么?很显然它不是指一种很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是指一般的民事纠纷及很轻微的刑事案件。到底该如何界定?你们的理解是否合理?我认为“好讼”做一种扩大化的解释可能更好,无论有无正当理由,民众只要有纠纷就去官府衙门打官司,这样一种理解可能更符合古人的一种好讼的逻辑。对于“好讼”的界定可能还需要再斟酌。
再次,“好讼”和“健讼”到底应该做怎样的区分,它们到底是不是同一概念?这个问题也应该好好斟酌。另外,关于你们的论述我还有两个疑问,你们可能存在有误读或者自相矛盾的地方,比如:民间的谚语反映官方对“滥讼”的遏制,这个说法可能不对,还需要再思考;对于江南“地域性好讼”可能不太符合实际,对于“江南”的界定是不是范围太大?这种“地域性”到底应该怎样来进行概括?如果说江南比较富裕的地方也真的是比较好讼,那么其原因又是什么?这些值得推敲的地方,还需要更多的史料来进行支撑说明。
 
(本会议纪要由2015级法律史硕士研究生胡昆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