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台湾大学黄茂荣教授莅临我院并开展了以“占有”为主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史浩明教授主持,众多师生前来听讲,表现出极大的热情。
黄茂荣教授为台湾大学终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2008年当选台湾司法院大法官,迄今参与大法官解释的作成83件,其中个人意见书68件。历任法务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委员、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交通部法规会委员。出版个人专著三十余本,发表论文二百余篇。在民法、财经法、公平法、税法等领域有很深的造诣。本次讲座以民法之占有为主题,黄教授从代理的概念、类型、效力等十个方面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剖析与解释。讲座中,黄教授着重强调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个方面,通过对其概念、效力、概念比较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细致入微的解释了两种不同制度。
法学院师生针对讲座内容提出了相关问题,并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得到了黄教授悉心的回答与提点。方新军教授也就自己撰写的相关法条文与黄教授交换了看法。
次日,黄茂荣教授继“代理”之后再次为我院师生做主题为“透过法官造法及法律修定促成特别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及配偶权之保护的发展”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方新军教授主持。
黄茂荣教授在此次讲座中主要介绍了个别人格权之保护在台湾的发展。他列举了人格权的明文规定,包括宪法层次的明文规定和民事法层次的明文规定。随后又介绍了人格权之保护的封闭与开放两个系统。其中,封闭性来自于基本权利清单,开放性来自于其他自由权利,他列举了基本权利清单及其他自由及权利,例如第八条(人身自由之保障),第九条(不受军事审判之自由)等等。
同时,黄教授也指出了自己发现的尚需补充的法律漏洞。自1945年8月起,宪法及民法在台湾施行七十年后,跟随民主宪政进步国家保障基本权利及人格权之思潮,基本上在制定法所保障的特别人格权部分没有明显的差异,尚存在的问题为如将人格权的保障由特别人格权朝一般人格扩大,如何将尚未明文规定的人格权项目包括进来等。
提问环节结束后,方新军教授做了简短总结,并对黄茂荣教授的到来表达了诚挚的感谢,讲座也落下了帷幕。
(供稿:崔子靓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