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李晓明教授开展学术讲座
时间: 2016-06-08  作者:   浏览次数: 1967

2016年6月4号下午2点,在王健法学院大会议室,苏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明教授给在场的研究生、博士和众多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带来了主题为“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博弈及其异化——从《刑法修正案(九)》和司法解释说开去”的讲座。此次讲座还邀请了盐城响水检察院“灌河浪潮法学社”的嘉宾参加,从理论入手,紧贴实务。

李教授首先列举了行贿罪涉及的刑罚条文及罪名以及受贿罪涉及的刑法条文及罪名。接下来提出了六大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博弈及其异化。

博弈之一:二者的关系(对合犯)及其异化。讲了对合犯的理论界定,对合犯并非共犯,基于危害同一法益,两罪的责任应该对等,在严重索贿及卑鄙行贿等情况下,对合犯的责任可以不对等,另外列举了一些行贿与受贿的非对合性。

博弈之二:二者的数额(情节)及其异化。主要从《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对贪贿犯罪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行贿与受贿的数额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此次司法解释能够解决的一些司法操作上的问题,同时也尖锐批评了此次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其给司法操作方面可能带来的一些个困难。尤其理性地回答了大家提出的一些实务操作中的问题。

博弈之三:二者的行为(构成要件)及其异化。举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说明了司法解释的难以实施。这种异化导致了司法的选择性,随意性加大,该行贿的行贿,行贿受贿继续泛滥。

博弈之四:二者的刑罚(轻重)及其异化。在具体分析了行贿罪与受贿罪在量刑上出现的差异与问题后,着重比较了此次司法解释给两罪操作上带来的张力及其异化,并为受贿罪与行贿罪在无期徒刑与死刑上对比,甚至分析了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在受贿犯罪中慎用死刑的利与弊。

博弈之五:二者的证据(主观证据)及其异化。重点讲了受贿罪中的灰色证人,以及办案机关在利用灰色证人为受贿罪作证时可能产生的异化,甚至批评了办案机关长期以来在使用灰色证人可能造成的证据异化及造成的司法不公。灰色证人也即是具有犯罪嫌疑的证人,灰色证人的危险性在于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冲突。灰色证人为了自保会导致证言的不公正性、不可采性。强烈要求行贿人出庭及其当庭对质,可以说这是双方利益的无可避免的冲突与博弈。将做进一步强调,行贿人和受贿人庭审的对质问题非常有必要,建议出台行贿人与受贿人证据规则。并提出了自己关于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与控辩双方思路。

博弈之六:二者的张力(弹性空间)及其异化。可以说,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对贪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在极大程度上进一步扩大了行贿罪与受贿罪在未来司法操作中的张力,这必然为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带来可乘之机,尤其是在当今法治环境下,这种张力的扩大会进一步家具和扩大两种犯罪的不公平性和操作上的难度。

最后,李教授作了简要的总结,认为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打击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握剑人是检察院和法院,改变思维,不只是依靠主观证据,而进一步扩大客观证据的使用,是解决长期以来两罪不对等、不公平甚至异化的重中之重和核心。坚持严格司法平等打击就能从根本上预防行贿罪的发生,现在的问题是纵容行贿,给党和政府找麻烦,造成很坏影响。

随后在场的检察官提出了两高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解释在实务中的困难,李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有些问题确实亟待解决。现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讨论过后,本次讲座在一片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郭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