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课程第二讲:谈谈律师的收入
时间: 2016-09-18  作者:   浏览次数: 1915

2016年9月12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之民事案件实务处理技术第二期讲座,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A213举办,吸引了各年级同学、老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

经过第一期讲座的接触,大家和朱律师也逐渐熟悉。所以朱律师首先就开门见山地开始了今天的话题——律师的收入。

朱律师首先抛出一个问题引出今天的话题——收入的概念和来源及收入与案源的关系。朱律师讲到:案源的质量决定律师的收入。案源分为诉讼类和非诉类,诉讼类主要包括公检法民刑类案件,非诉类则指法律顾问,合同,债券,融资,婚姻继承,财富等能发挥作用的一切产品,二者性质不同,也直接影响了律师的收入。另外,律师还应考虑到自身付出的劳动服务和收入的性价比关系,妥善选择执业方向。另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律师应该把握好案源,掌握案源渠道(但也应当排除亲属关系等免费服务这类案源)。

朱律师提到的第二点,则是收入导致的税收。朱律师说到:律师的收入产生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采取超额累进税,其税率占律师个人收入的百分之5到百分之45,占了律师收入的很大比重。因此,律师行业是高税收、高风险的。另一种模式则是采取合伙人制度的个体工商户律师类型,在这种类型下所缴纳的税务则占约百分之35。另外,朱律师提到了介绍查账征收和额定征收这两种征税办法,体现了整体律师行业由税务风险。

第三点,也是今天讲座的核心问题——分配制度。第一种类型是提成制度。在这种分配制度下,律师个人积极性高,个人收入分配可占百分之40到百分之80,但是由于个人利益和律所利益冲突下,事务所难以做大做强,更无法达到一定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第二种是工薪制度,比较适合非诉或者批量诉讼业务,使得律师事务所更加有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年轻律师,使其有固定收入保障和教育投入,提升其个人素质;第三种则是混合制度但是在大环境的驱使下,这种制度也逐渐向统一分配模式转变。因此,年轻律师需要做出理性选择,而律所也需要品牌化和专业化。最后,朱律师以自己的的律所为例,得出提成制事务所的优势,并且告诉大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制度,最终达到规模经营。

随后,朱律师谈到了律师的支出。其中包括个人包装费用、学习费用、办案费用、获得案源的费用等。朱律师还以个人经历做介绍,讲到只要能增进当事人的信任感和效率,律师的支出就是值得的。

最后,朱律师谈到收入和支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包括回扣的法律性质和风险、诈骗、偷税漏税以及伪证。朱律师告诫大家,律师的收入十分重要,但是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来源之上。朱律师认为律师不应该仅仅以收入论英雄,更应该秉持法律人的尊严,坚守道德底线,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执业者。

朱律师的讲座十分“接地气”,有现实指导意义,他妙语连珠,课堂上也笑语连连,大家争先恐后的提问题,这场妙趣横生的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牛晓蒙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