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朱庆育教授莅临我院进行学术演讲
时间: 2016-11-24  作者:   浏览次数: 2527

2016年11年22日晚在我院东吴大讲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朱庆育教授以“法律解释如何展开”为题进行了学术演讲,讲座由我院副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

朱庆育教授首先从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出发,指出法律解释的产生与17世纪自然科学的兴起休戚相关,并介绍了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解释四原则”、德国法学家黑克的“主观解释论”、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客观解释论”理论及其学术发展脉络,并进一步提出了根本不存在主观与客观解释之间的取舍这一“可疑的真理”之追问。


为了便于理解,朱庆育教授在第二部分从曾经轰动全国的“画家村案”出发,通过介绍其案情始末及其判决来层层递进,并进而以本案为切入点探讨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二分。朱庆育教授梳理了从《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至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关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指出立法不断进步的同时进一步深入反思了此种分类的科学性及其实益。并以“画家村案”涉及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之解释来印证其观点,随后朱庆育教授又以最高院(2012)民提字156号判决有关于股东对外担保的有效性来进一步反思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二分意义以及区分难点。

在第三部分,朱庆育教授为了解决上述难题,提出了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探寻规范意旨来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规范的解决方法,从而判断是否会让规范意旨落空,并以前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为例来检验此方法的有效性。朱庆育教授认为,解释是创造规范的意义,而非发现规范意义,解释的权威来自于理性而非来自于权力。


朱庆育教授通过其深厚的民法学与法学方法论功底将法学方法论的面貌逐步呈现于在场老师与同学眼前,现场氛围极其热烈。方新军副院长对朱庆育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他肯定了朱庆育教授扎实的功底,并且认为朱庆育教授的讲座内容与动态体系论和融贯理论相契合,并指出法律解释的展开本质上就是法律证成理论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过程。还有同学与老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62条的解释等问题进行提问,朱庆育教授一一予以了细致地解答与回应,讲座持续了三个半小时,伴随着雷鸣般的掌声,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