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轶教授莅临我院,为我们带来了主题为“《民法总则》第153条的得与失”的讲座,本场讲座由我院副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我院众多师生都积极参与。
讲座伊始,王轶教授就表示《民法总则》是多方意见重叠共识的结果,不会让所有的人满意,《民法总则》有十分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也有许多值得讨论和商榷的内容。
首先,王轶教授从总体上说明了相对于既有的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变与不变;其次,王轶教授具体为我们阐释了《民法总则》153条的得与失。王轶教授表示《民法总则》“变与不变”的问题与惯性原理有一定的关系,在惯性原理的影响下,它既不照单全收,也不推倒重来。由此可见惯性原理对一个国家民族的法治传统的形成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民法总则》的“不变”体现在它对《民法通则》的较为精准的继承以及在价值判断结论和法律技术选择上对既有民商事法律的继承。总则的大多数条款是可以在《通则》和《合同法》中找到出处的,但美中不足的是它的创新不够。而提到《民法总则》的“变”时,王轶教授则提出了辨别“变”的好坏的标准:是否遵循惯性原理以及是否建立在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基础上。最后,王轶教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总结:每个人心中都有理想的民法总则的版本,而他发表的批评性看法是就自己的前见,偏好,选择,取向所做出的。
紧接着,王轶教授就对“《民法总则》第153条的得与失”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阐述,他通过讲解《民法通则》、《合同法》第52条的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教义学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告诉我们153条的“得”在于它对既有规则的整合,它对《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条文的类型的归纳与整合。而它的“失”一是在第二款用包含范围较大的“公序良俗”取代了“公共利益”,二是在第一款所做的归纳与整理相比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规则设计以及价值判断结论上有所不足,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颠倒了原则与例外,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方新军教授对王轶教授的讲座做出了总结,并表示考虑到法的安定性与安全性,司法成本与教学成本,大多数人对《民法总则》的态度相对保守,这是很正常的。
最后,几位同学提出了精彩的问题,王轶教授也做出了耐心的解答。同学们都获益匪浅,意犹未尽,讲座在融洽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供稿:张昱萱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