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5日下午,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解亘教授莅临我院,为我们带来了主题为“民法总则的创新与不足”的讲座,本场讲座由我院副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我院众多师生都积极参与。
讲座伊始,解亘教授用“守成有余,看齐不足”八个字概括了其对《民法总则》的总体评价。解亘教授认为《民法总则》虽然有很多亮点,但仍存在很多不足,未能体现如今我国民法学界研究所达致的高度。
紧接着,解亘教授开始针对《民法总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评述。解亘教授从总则篇的篇章设置与术语说起,认为总则中特别设置的民事权利章与民事责任章仅起宣示作用,对于法解释没有帮助;且认为术语中保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诸如“民事”二字等并没有什么意义。针对民法的基本规定,解亘教授认为立法目的的规定对作为技术法的民法并没有什么意义;同时基本原则规定过多,却缺失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解亘教授还就公序良俗原则与公平原则做出了评述。
最后,解亘教授按照民法总则的篇章顺序,分别对各章的亮点与不足进行了讲解。针对自然人章,解亘教授从死亡的实体基准、胎儿的利益保护、行为能力、监护以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方面进行了分析;针对法人章,解亘教授主要就法人的分类标准、法人法的立法模式以及特别法人中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针对非法人组织章,解亘教授主要针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登记和个人合伙的制度缺失进行了评述;针对民事权利章,解亘教授则围绕荣誉权、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章,解亘教授指出此章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法律行为的定义不准确、误将意思表示的瑕疵规定在法律行为的效力章节等方面;针对代理章,解亘教授主要讨论了违法行为的代理和无权代理的问题;关于民事责任,解亘教授认为当前民法总则关于多数人之债的规则严重不足,同时不可抗力免责规则规定不适当;针对诉讼时效章,解亘教授认为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以及中断事由的规定仍有待商榷。
方新军教授也认为现今民法总则的规定受众定位错误,仍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解释。方新军教授结合日本民法典最近的修改对解亘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并针对基本原则、行为能力和代理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最后,讲座在融洽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审稿: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