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律师论坛第5期“新规背景下涉企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研讨”圆满举行
时间: 2026-09-22  作者:   浏览次数: 12

为精准把握涉企刑事新规司法适用尺度,厘清商事、刑事交叉案件处置边界,护航民营企业法治化经营,6月26日,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北京市中闻(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的东吴律师论坛第5期“新规背景下涉企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研讨”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中式法庭顺利举办。本次论坛汇聚高校法学专家、全国多地资深刑辩律师、合规实务从业者,围绕涉企职务犯罪定性、控辩实操、企业反舞弊、商刑竞合处置四大核心议题展开全天深度研讨,搭建起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互通交流的专业平台。

开幕式:夯实产学研融合法治交流阵地

开幕式由江苏众勋律所执行主任、复旦大学法律博士王丽淋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庄绪龙教授致开幕词。庄绪龙教授介绍了东吴法学的传统、苏大法学的发展现状以及成就,欢迎实务专家进校园。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助理吴俊副教授介绍了苏州大学律师学院的成立背景、发展远景以及建设成果。学院聚焦法治实践领域设立多家校级、院级实务研究机构,同步推出分层次律师培育计划,以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双轨并行模式,打造面向企业产业与律师行业的法治实践人才培养平台。


四大专题研讨单元,直击涉企刑辩实务痛点

单元一:涉企职务犯罪定性、身份界定与罪名竞合甄别

本单元由王丽淋(复旦大学法律博士、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担任环节主持。本单元聚焦案件定性底层逻辑,多位实务专家结合典型案例拆解区分标准。

吴俊《特定关系人员收受财物的定性》

吴俊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助理)认为,特定关系人以及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构成共同受贿的要件比较可以发现,特定关系人收钱,须行贿人明知该特定关系的存在,且特定关系人与公职人员须存在共同的故意(通谋)以及共同利益关系。行贿人向特定关系人送钱,行贿人须明知特定关系的存在。行贿人向特定关系人送钱,要认定为行贿罪(针对公职人员),主观上必须明知收钱者是公职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且财物最终是为了收买公职人员的职权。若行贿人完全不知其与官员有关,单纯以为只是给中间人、朋友送钱,则不构成行贿罪,可能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或无罪。

王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甄别——以葛某俊职务侵占案为视角》

王迪律师(贵州省遵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主任)以自身承办的真实案件为切入点,围绕《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甄别》展开实务分享。该案公安机关最初以盗窃罪立案,王迪律师通过拆解两罪法律定义、核心区分要件,精准锁定案件法律定性关键。办案过程中主动对接检察机关充分说理论证,成功推动罪名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并争取到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顺利取保候审。王迪律师结合办案全流程,梳理出两类罪名区分实务要点与检法沟通策略,为刑辩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落地的实操参考。

王一博《国有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

王一博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围绕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发言,首先介绍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目的是为了区分罪名、确定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及精准量刑;其次,王一博律师介绍了《监察法》中公职人员、《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两高意见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得出区分是否是监察对象的标准为公职人员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行为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而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最后,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路径主要有二,为外部委派与内部提拔,主要应考虑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其任职是否经党委或党政联席会批准,是否代表国有意志、是否实际从事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工作。

曹帅《职务侵占与虚开发票竞合案件的定性争议与处置策略》

曹帅律师(北京市中闻(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闻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分享中主要探讨职务侵占与虚开发票竞合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择一重罪”与“数罪并罚”的路径选择。司法裁判正从形式认定转向实质判断,重点考察三大核心要素:犯罪目的是否单一、法益侵害是否独立、数额是否高度重合。当虚开发票完全服务于职务侵占、金额基本重合时,倾向于认定为牵连犯而从一重罪处断;反之,若虚开发票具有独立目的(如为单位冲抵成本)或金额远超侵占数额,则倾向于数罪并罚。实务中应以此为依据灵活制定辩护策略,企业则需通过完善内控、主动合规整改等方式,从根本上防范此类刑事风险。


单元二:涉企职务犯罪控辩实务、出罪路径与风险防控

本环节由江苏成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州市姑苏区律协刑委会副主任何晚诗律师主持,单元围绕辩护实操与出罪思路展开干货分享。

赵波《职务犯罪非常见自首的发现、论证、呈现》

赵波律师(广东啸风(清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通过一个被公司反舞弊部门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回到反舞弊部门接受调查后被公安带走后刑事拘留在审查起诉时被拒绝认定自首,在审判阶段被认定为自首的案件,引出对案件细节的关注、发掘,事实与证据的梳理,庭审前的准备,庭审开放式场景下的展现,以及对办案人员画像、真实办案人员识别等实务方法与技巧。

宋笑宇《企业实控人资金调配型职务侵占罪出罪思路》

宋笑宇律师(河南省律协经济犯罪委员会委员、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服务中心(郑州)主任)作民营企业实控人资金调配引发的职务侵占罪出罪辩护思路。分享中,宋笑宇立足刑事违法性、法秩序统一性两大核心法理,区分民事经营行为与刑事侵占行为的边界。他提出,办理此类案件需先行核查资金调配是否具备民事合法基础,判断行为是否实质侵害公司财产法益,从根源论证行为人缺乏刑事可罚性,以此阻却刑事责任认定。

殷伟夫《职务侵占等常见涉企职务犯罪的控辩思路》

殷伟夫律师(上海靖霖(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发言以刑事控告的文书撰写与证据组织开展均应当紧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作为重点展开。以职务侵占罪为例,建议有层次地围绕被控告人担任的职务、职责范围,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过程性情况,被控告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情况进行论述,指导受害单位搜集证据。律师对于案件繁杂的事实与证据应当进行归纳整理。针对资金流向这一办案机关最为看重的核心问题,可以通过表格、资金流向图结合人物关系图进行展示。在当前公安机关办案力量紧张的大背景下通过简洁、清晰、专业的控告材料让办案人迅速洞悉立案侦查的必要性。

张昆杰《挪用资金罪的定性与数额之辩——以申某刚挪用资金案为例》

张昆杰律师(河南省律协刑诉委副主任、北京大成(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组负责人)发言围绕《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展开,紧扣现行刑事新规司法适用标准,依托全国人大立法解释梳理“归个人使用”三层认定逻辑,明确单位决策、无个人获利可阻却入罪。以真实典型案例为切入,拆解挪用资金案件司法认定核心争议:一是明确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逻辑及定罪逻辑,严格区分企业资金正常经营调配、单位集体使用与个人挪用的本质区别。二是深度解读新规背景下涉企挪用资金犯罪的司法政策导向;三是以申某某典型案例为依托,聚焦案件办理两大核心抗辩维度,系统梳理定性之辩与数额之辩的实操辩点。


单元三:企业腐败调查、反舞弊与行业合规管理

本环节由江苏省律协刑民交叉委委员、常熟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徐飞主持徐飞担任环节主持,聚焦企业内部风控体系搭建。

高瞻《舞弊调查与刑事应对》

高瞻律师(华商合规研究院长三角分院院长、华商(苏州)律师事务所企业风控合规与反舞弊研究中心主任)在分享中提到,企业舞弊调查与反舞弊体系建设的调查方法: 采用"七步调查法"快速锁定嫌疑人;取证须获个人与公司双重授权,确保程序合法;运用"五流合一"(合同、资金、发票、物流、信息)交叉验证,构建画像。

三道防线: 业务端落实"管业务必管风险";合规风控建章立制并嵌入流程,充当"教练";审计纪检独立评估,由事后向事前、事中延伸。给中小企业建议: 体系可外包,但家族企业须引入外部抽查防"内部人失控";高层须以身作则,树立"敬畏合规"文化。培训与威慑: 分层培训(高层政策、中层流程、基层红线),年覆盖≥4次;通报典型案例持续震慑;设立独立举报渠道,借力大数据预警异常。

赵国华《涉企腐败“公民同罚”的思考》

赵国华律师(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以《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公民同责”的深度解读》为题,先分析了“公民同责”的条款背景,再从刑法内部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是否也要“公民同责”,监委公安分属不同查办体系下带来管辖、强制措施、证据标准、处理情况等多方面差异,“公民”刑事下行处罚空间差异性,公职人员日常监管严于普通人员等四个角度,分析了“公民同责”可能存在的适用难题,建议具体适用时要充分考虑“公民”间存在的明显差异。

闫广涛《医药代表的合规管理》

闫广涛律师(北京中简(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律协经济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结合 2026 年 5 月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分享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要点。文件重塑医药代表职业定位,明确药企持有人承担全链条主体责任,划定九条合规红线,严禁统计处方、输送利益、非法采集患者信息等行为,与贿赂、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形成衔接。结合两高最新贪贿司法解释(二),医药行业刑事风险全面升级,监管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他建议医药企业主动重构合规体系:全面核查医药代表资质、优化用工与组织架构、搭建学术推广全流程合规机制、完善反商业贿赂长效管控。


单元四:企业贪腐治理、商事刑事风险与新型受贿辩护

本单元由王丽淋(复旦大学法律博士、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担任环节主持。本单元聚焦反舞弊领域企业的合规治理及其风险应对。

黄思海《企业股东对外商事纠纷中刑事风险识别与预防》

黄思海律师(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从团队代理的一起企业股东对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引申出,传统企业因缺乏现代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于大股东手中。因此,在企业整体经营过程中往往具有一个极其典型的特征,即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该特征的潜在刑事风险突出表现在,一旦股东将以公司名义购置的物资用于股东个人使用,且在公司财务会计上未作清晰处理的前提下,极其容易触发职务侵占等刑事风险。由此,进一步提出,当下不管是民商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代理,都应当持续强化刑民、刑商交叉思维,以充分识别案件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

杨奕文《新解释下的企业治理贪腐考量》

本次分享中,杨奕文律师(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州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围绕《贪污贿赂解释(二)》,首先解读了涉企贪腐罪名适用规则,表示条文中的 “参照≠按照”,反对机械套用公职贪腐量刑标准。其次,以职务侵占罪为样本,对比《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法变化,重点剖析 2021.3.1—2026.5.1 过渡期三类法律适用观点,立足从旧兼从轻原则提出己方裁判思路。最后,结合司法风险,从内控、普法、举报机制、员工处置四方面给出企业反舞弊、刑事合规实操建议。

钟俊杰《预期收益型受贿案件辩护思路的初步思考》

钟俊杰律师(前资深检察官、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分享中提到,关于预期收益型受贿,最为典型的是针对股权收益的受贿,虽然《贪污贿赂解释二》规定了按照实际获利计算的原则,但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所有获利都属于受贿,仍然应当结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对价的部分评价为贿赂,而不属于国家职务行为的对价的(如市场因素带来的股价增值),不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受贿案件中,都应该坚持以“权钱交易”作为认定受贿数额的实质标准。

庄绪龙《“商刑竞合” 困境的处置思路》

庄绪龙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结合 A 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涉刑数据,指出当前产品质量纠纷领域普遍存在 “民刑边界模糊、以刑代民” 的商刑竞合难题。他以口罩质量纠纷典型案例,剖析现行 “刑事优先” 规则衍生企业重刑、经济纠纷犯罪化、民事损失救济不足三大弊病。基于产品质量犯罪保护法益分层理论,提出场景化区分 + 法益恢复处置方案:仅侵害财产法益、未流向终端消费者的质量纠纷,优先通过民事责任修复出罪;产品流通至消费者且危及人身安全的,再启动刑事追责,以此平衡市场主体经营自由与公共安全保障,落实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闭幕总结:深耕涉企刑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论坛尾声,南京师范大学蔡道通教授(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作总结点评,高度肯定本次论坛理论与实务结合的研讨价值。他表示,当前涉企商事、刑事交叉案件持续激增,司法实践亟须统一裁判尺度,学界与律师行业应持续联动,明晰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全方位保护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合法权益。

本次东吴律师论坛汇集学界前沿理论与一线办案经验,为参会律师、企业合规从业者提供体系化风险防控、案件处置方案。后续主办承办单位将持续开展系列法治实践研讨活动,持续深耕涉企刑事、商事交叉法律领域,以专业法治服务助力区域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苏州大学律师学院是苏州大学推动法学专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平台。律师学院与王健法学院、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同为苏大法学的载体,致力于在实践法治人才培训、涉外法治建设、法律实务研究以及法治文化传承等方面成为改革探索者和实践者。苏州大学律师学院目前建设了校级和院级实务研究机构10家,聚焦资本市场法治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出海、城市更新与房地产法、商事诉讼实务、企业重整与并购研究、新基建工程等领域,聘请了一批客座教授、研究员以及实务导师。未来,苏州大学律师学院拟推出青蓝律师计划(Mentorship Program)、英才律师计划(Elite Lawyer Program)、领军律师计划(Distinguished Lawyer Program),并统筹实施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以赋能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苏州大学律师学院致力于成为中国最聚焦产业企业和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大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