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设立
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Research Center for Security Law of Jiangsu Law Society),成立于2019年10月,是江苏省法学会成立的第一个学术研究中心,中心挂靠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二、中心宗旨
研究现代担保物权制度,促进中国《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科学编纂,促进《民法典》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司法解释的科学性、逻辑性、体系性、一元化,促进司法实践对法学理论、答疑释问需求的供给,促进现代担保交易的便利化,促进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的担保物权“太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促进中国现代担保物权法学理论的形成,促进亚洲国家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统一。
三、中心目标
1. 组织、召开担保物权法学理论与实践国际会议,亚洲国家统一动产担保物权法国际会议,传承继受、比较互鉴,促成共识;
2. 研究现代担保物权法学理论,提出新理论、新观念、新体系,形成新学派,提出具有中国特色话语系统的担保物权法学新理论,将我国担保物权法学理论推向新境界;
3. 与司法机关、律所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组织、召开案例研讨会,提供法律培训,输出现代担保物权法学理论;
4. 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加强业务合作,助力提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服务质效,推动实施担保物权“太统一”登记制度并推进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相关立法。
四、中心绩效
深度参与了《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编纂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民法典编纂前后,召开了五届担保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两届亚洲国家统一动产担保物权法会议,参与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工作组的工作,专事负责担保物权法的编纂,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三份担保物权法立法建议。中心提出了规范一元化立法思想,为立法采纳;中心提出的增设“购置款抵押权”制度,为立法采纳并因此成就了《民法典》第416条;中心提出了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建议并参加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起草和定稿审核。
深度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起草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司法解释机构负责人的邀请,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如受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准用规范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提出了解释建议;中心对司法解释草案提出五十余项修改建议,如删除“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五项除外情况等。
深度研究了中国担保物法,初步构建了中国担保物权法学新理论。出版了《中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研究》《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法的底层逻辑》等著作,发表了近百篇学术论文,提出并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的现代担保物权法学基础理论。这个基础理论的主要内容有:担保物权的权利属性理论,担保物权立法模式理论,担保物权之准用规范理论,担保物权规范一元化理论,担保物权之结构形式主义立法缺陷理论,未来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现代化理论等。
拓展了社会服务内容,与多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了担保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为担保疑难案例的准确法律适用提供了智力支持。目前,已与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淮安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扬州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山东济南铁路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联合建立了“担保案例联合研究基地”;与南京致邦律师事务所、山东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了“担保案例联合研究基地”。
五、中心未来
搭建平台:支持建立并用好“中国担保法律网”
研发产品:支持研发并协力推出“担保交易便利化操作系统”
建构理论:完善中国法治背景的担保物权法学新理论体系
编辑出版《担保物权法律评论》
集结出版《担保物权法学丛书》
完善立法:推动草拟亚洲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
提出完善我国担保物权立法的建议
助力司法:深化“担保案例联合研究基地”的工作
六、中心架构
本中心组织服务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三名。中心聘任学界、实务界若干名研究员,共同组织研究中心。
七、中心组织
主 任:董学立
副主任:张 鹏
秘 书:李运杨、尚玉龙、张梦奇
研究员若干名(以颁发聘书为准,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八、中心联系:
